請求酌減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917號
TPDV,108,重訴,917,2019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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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917號
原   告 永泰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松献
原   告 康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翔
原   告 鴻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娟娟
原   告 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旺松
原   告 頂尖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鎧璜
原   告 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良
原   告 若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桐陵
原   告 田蒝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健飛
原   告 龐畢度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振宇
原   告 怡兒診所
法定代理人 周君怡 
原   告 真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光
原   告 亞卡默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天民
原   告 擎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耀宗
原   告 富可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原   告 超未來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昱德
原   告 陳毅即順毅商行

法定代理人 陳毅 
原   告 益利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政愷
原   告 友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為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方瓊英律師
複代理人  蔡崧翰律師
被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高訢慈律師
      蘇淑君
      盧志宏
被   告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林倩瑋
      劉浩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永泰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泰公司於民國106年 6月28日向被告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力士



公司)承租車號000-0000之TESLA MODEL X 90D 5D六人座小 客車「新車」乙輛,新車價為新台幣(下同)4,782,600元, 約定租期為106年6月28日至111年6月27日,歐力士公司並據 「新車車價」訂定每月租金72,000元(稅外加),兩造並約定 租賃期滿時(即111年6月27日),歐力士公司同意以956,520 元之買賣價金將前開車輛出售予原告永泰公司所指定之第三 人。永泰公司於租賃存續期間均按期如數給付租金,詎料特 斯拉公司於108年3月1日無預警宣布台灣地區大幅調降新車 售價,致使原告永泰公司向被告公司租賃之TESLA MODEL X 90D 5D六人座小客車新車價由4,782,600元驟降為3,446,000 元,貶損約1,336,600元,相當於折價28%,實非兩造締約時 所得預料,而租賃車輛之租金係取決於「車輛價值」、「保 險費」、「出租方營業成本」等因素,現既車輛價值有高達 百分之二十八之減損,租金、保險費及租賃期滿之買賣價金 均應隨車價降低而應往下調整,則倘依兩造原定租賃契約及 協議書之效果,無疑係使永泰公司承擔全部車輛折價之損失 ,且歐力士公司以租賃車輛為業,亦因與永泰公司間租賃契 約於五年內獲有709,920元之利潤,倘依原契約效果對原告 永泰公司顯失公平,故爰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依車價 貶損比例(即28%)請求自108年3月1日起,調整每月租金為 51,840元(計算式:72,000*(1-0.28)=51,840元),及租賃 期滿後歐力士公司同意將前開車輛出售予永泰公司指定第三 人之買賣價金調整為688,694元(計算式:956,520*(1-0.28 )≒688,694)。縱認每月租金酌減無理由(假設語,非表自 認),每月因車價訂定之「保險費」及租賃期滿時之「買賣 價金」亦應按降價比例酌減之。
㈡原告康廚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康廚公司)於107年9月28日向歐 力士公司承租車號000-0000之TESLA MODEL X 75D 5D六人座 小客車「新車」乙輛,新車價為4,654,300元,約定租期為 107年9月28日至112年9月27日,歐力士公司並據「新車車價 」訂定每月租金62,762元(稅外加),兩造並約定租賃期滿時 (即112年9月27日),歐力士公司同意以930,860元之買賣價 金將前開車輛出售予康廚公司所指定之第三人。詎料特斯拉 公司於108年3月1日無預警宣布台灣地區大幅調降新車售價 ,致使原告永泰公司向被告公司租賃之TESLA MODEL X 75D 5D六人座小客車新車價由4,654,300元驟降為3,500,000元, 貶損約1,154,300元,相當於折價24.8%,實非兩造締約時所 得預料,而租賃車輛之租金係取決於「車輛價值」、「保險 費」、「出租方營業成本」等因素,現車輛價值有24.8%之 減損,租金、保險費及租賃期滿之買賣價金均應隨車價降低



而應往下調整,則倘依兩造原定租賃契約及協議書之效果, 無疑係使康廚公司承擔全部車輛折價之損失,然歐力士公司 以租賃車輛為業,亦因與康廚公司間租賃契約於五年內獲有 230,560元之利潤,倘依原契約效果對康廚公司顯失公平, 故爰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依車價貶損比例(即24.8%) 請求自108年3月1日起,調整每月租金為47,197元(計算式 :62,762*(1-0.248)=47,197元),及租賃期滿後歐力士公 司同意將前開車輛出售予康廚公司指定第三人之買賣價金調 整為700,007元(計算式:930,860*(1-0.248)≒700,007) 。縱認每月租金酌減無理由(假設語,非表自認),每月因車 價訂定之「保險費」及租賃期滿時之「買賣價金」亦應按降 價比例酌減之。
㈢原告鴻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鴻馬公司)於106年10月20 日向被告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公司)承租車 號000-0000之TESLA MODEL X 75D 5D五人座小客車「新車」 乙輛,新車價為4,215,446元,約定租期為106年10月20日至 111年10月19日,聯邦公司並據「新車車價」訂定每月租金 59,900元,兩造並約定租賃期滿時(即111年10月19日), 聯邦公司同意以1,080,000元之買賣價金將前開車輛出售予 鴻馬公司所指定之第三人。鴻馬公司於租賃存續期間均按期 如數給付租金。詎料特斯拉公司於108年3月1日無預警宣布 台灣地區大幅調降新車售價,致使鴻馬公司向聯邦公司租賃 之TESLA MODEL X 75D 5D五人座小客車新車價由4,215,446 元驟降為3,060,000元,貶損約1,155,446元,相當於折價百 分之27.4%(計算式:(4,215,446-3,060,000)/4,215,446*1 00%≒27.4%),實非兩造締約時所得預料,而租賃車輛之租 金係取決於「車輛價值」、「保險費」、「出租方營業成本 」等因素,現既車輛價值有高達百分之二十七點四之減損, 租金、保險費及租賃期滿之買賣價金均應隨車價降低而應往 下調整,則倘依兩造原定租賃契約及協議書之效果,無疑係 使鴻馬公司承擔全部車輛折價損失,然聯邦公司以租賃車輛 為業,亦因與鴻馬公司間租賃契約於五年內獲有458,554元 利潤,倘依原契約效果對原告鴻馬公司顯失公平,故依民法 第227條之2第1項,依車價貶損比例(即27.4%)請求自108 年3月1日起,調整每月租金為43,487元(計算式:59,900*( 1-0.274)=43,487元),及租賃期滿後聯邦公司同意將前開車 輛出售予鴻馬公司指定第三人之買賣價金調整為784,080元 (計算式:1,080,000*(1-0.274)≒784,080)。縱認每月租 金酌減無理由(假設語,非表自認),每月因車價訂定之「保 險費」及租賃期滿時「買賣價金」亦應按降價比例酌減。



㈣原告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笠源公司)於107年9月29日 向歐力士公司承租車號000-0000之TESLA MODEL X 75D 5D六 人座小客車「新車」乙輛,新車價為4,351,300元,約定租 期為107年9月28日至112年9月28日,歐力士公司並據「新車 車價」訂定每月租金63,333元(稅外加),兩造並約定租賃 期滿時(即112年9月28日),歐力士公司同意以870,260元 之買賣價金將前開車輛出售予原告笠源公司所指定之第三人 。笠源公司於租賃存續期間均按期如數給付租金。詎料特斯 拉公司於108年3月1日無預警宣布台灣地區大幅調降新車售 價,致使笠源公司向歐力士公司租賃之TESLA MODEL X75D 5D六人座小客車新車價由4,351,300元驟降為3,482,000元, 貶損約869,300元,相當於折價20%(計算式:(4,351,300-3 ,482,000)/ 4,351,300*100%≒20%),實非兩造締約時所得 預料,而租賃車輛之租金係取決於「車輛價值」、「保險費 」、「出租方營業成本」等因素,現既車輛價值有高達20% 之減損,租金、保險費及租賃期滿之買賣價金均應隨車價降 低而應往下調整,則倘依兩造原定租賃契約及協議書之效果 ,無疑係使笠源公司承擔全部車輛折價損失,然歐力士公司 以租賃車輛為業,亦因與笠源公司間租賃契約於五年內獲有 508,960元利潤,倘依原契約效果對笠源公司顯失公平,故 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依車價貶損比例(即20%)請求自 108年3月1日起,調整每月租金為50,666元(計算式:63,333 *(1-0.2)=50,666元),及租賃期滿後歐力士公司同意將前開 車輛出售予笠源公司指定第三人之買賣價金調整為696,208 元(計算式:870,260*(1-0.2)≒696,208)。縱認每月租金酌 減無理由(假設語,非表自認),每月因車價訂定之「保險費 」及租賃期滿時之「買賣價金」亦應按降價比例酌減之。 ㈤原告頂尖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下稱頂尖公司)於107年9月29日 向歐力士公司承租車號000-0000之TESLA MODEL S 75D 4D五 人座小客車「新車」乙輛,新車價為3,791,303元,約定租 期為107年9月29日至112年9月28日,歐力士公司並據「新車 車價」訂定每月租金51,905元(稅外加),兩造並約定租賃期 滿時(即112年9月28日),歐力士公司同意以758,261元之 買賣價金將前開車輛出售予頂尖公司所指定之第三人。頂尖 公司於租賃存續期間均按期如數給付租金,詎料特斯拉公司 於108年3月1日無預警宣布台灣地區大幅調降新車售價,致 使頂尖公司向歐力士公司租賃之TESLA MODE L S 75D 4D五 人座小客車新車價由3,791,303元驟降為3,036,000元,貶損 約755,303元,相當於折價20%(計算式:(3,791,303-3,036 ,000)/ 3,791,303*100%≒20%),實非兩造締約時所得預料



,而租賃車輛之租金係取決於「車輛價值」、「保險費」、 「出租方營業成本」等因素,現既車輛價值有高達百分之二 十之減損,租金、保險費及租賃期滿之買賣價金均應隨車價 降低而應往下調整,則倘依兩造原定租賃契約及協議書之效 果,無疑係使頂尖公司承擔全部車輛折價之損失,然歐力士 公司以租賃車輛為業,亦因與頂尖公司間租賃契約於五年內 獲有236,958元之利潤,倘依原契約效果對頂尖公司顯失公 平,故爰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依車價貶損比例(即20%) 請求自108年3月1日起,調整每月租金為41,524元(計算式 :51,905*(1-0.2)=41,524元),及租賃期滿後歐力士公司 同意將前開車輛出售予頂尖公司指定第三人之買賣價金調整 為606,609元(計算式:758,261*(1-0.2)≒606,6 09)。縱認 每月租金酌減無理由(假設語,非表自認),每月因車價訂定 之「保險費」及租賃期滿時之「買賣價金」亦應按降價比例 酌減之。
㈥原告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旻公司)於107年12月23 日向歐力士公司承租車號000-0000之TESLA MODEL X 100D 5D七人座小客車「新車」乙輛,新車價為5,122,980元,約 定租期為107年12月23日至110年12月22日,歐力士公司並據 「新車車價」訂定每月租金101,905元(稅外加),兩造並約 定租賃期滿時(即110年12月22日),歐力士公司同意以1,536 ,900元之買賣價金將前開車輛出售予陽旻公司所指定第三人 。陽旻公司於租賃存續期間均按期如數給付租金,詎料特斯 拉公司於108年3月1日無預警宣布台灣地區大幅調降新車售 價,致使陽旻公司向歐力士公司租賃之TESLA MODEL X 100D 5D七人座小客車新車價由5,122,980元驟降為3,674,000元, 貶損約1,448,980元,相當於折價百分之28.3%(計算式:( 5,122,980-3,674,000)/ 5,122,980*100%≒28.3%),實非 兩造締約時所得預料,而租賃車輛之租金係取決於「車輛價 值」、「保險費」、「出租方營業成本」等因素,現既車輛 價值有高達百分之二十八點三之減損,租金、保險費及租賃 期滿之買賣價金均應隨車價降低而應往下調整,則倘依兩造 原定租賃契約及協議書之效果,無疑係使陽旻公司承擔全部 車輛折價之損失,然歐力士公司以租賃車輛為業,亦因與陽 旻公司間租賃契約於三年內獲有265,920元利潤,倘依原契 約效果對陽旻公司顯失公平,故爰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 ,依車價貶損比例(即28.3%)請求自108年3月1日起,調整 每月租金為73,066元(計算式:101,905*(1-0.283)=73,066 元),及租賃期滿後歐力士公司同意將前開車輛出售予陽旻 公司指定第三人之買賣價金調整為1,101,957元(計算式:1,



536,900*(1-0.283)≒1,101,957)。縱認每月租金酌減無理 由(假設語,非表自認),每月因車價訂定之「保險費」及租 賃期滿時之「買賣價金」亦應按降價比例酌減之。 ㈦原告若然有限公司(下稱若然公司)於107年5月26日向歐力士 公司承租車號000-0000之TESLA MODEL X 75D 5D五人座小客 車「新車」乙輛,新車價為4,203,000元,約定租期為107年 5月26日至111年5月25日,歐力士公司並據「新車車價」訂 定每月租金72,381元(稅外加),兩造並約定租賃期滿時(111 年5月25日),歐力士公司同意以1,050,750元之買賣價金將 前開車輛出售予若然公司所指定之第三人。若然公司於租賃 存續期間均按期如數給付租金,致使若然公司向歐力士公司 租賃之TESLA MODEL X 75D 5D五人座小客車新車價由4,203, 000元驟降為3,294,000元,貶損約909,000元,相當於折價 百分之21.6%(計算式:(4,203,000-3,294,000)/4,203,000 *100%≒21.6%),實非兩造締約時所得預料,而租賃車輛之 租金係取決於「車輛價值」、「保險費」、「出租方營業成 本」等因素,現既車輛價值有高達百分之二十一點六之減損 ,租金、保險費及租賃期滿之買賣價金均應隨車價降低而應 往下調整,則倘依兩造原定租賃契約及協議書之效果,無疑 係使若然公司承擔全部車輛折價之損失,然歐力士公司以租 賃車輛為業,亦因與若然公司間租賃契約於四年內獲有495, 750元之利潤,倘依原契約效果對原告若然公司顯失公平, 故爰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依車價貶損比例(即21.6%) 請求自108年3月1日起,調整每月租金為56,767元(計算式: 72,381*(1-0.216)=56,767元),及租賃期滿後歐力士公司同 意將前開車輛出售予若然公司指定第三人之買賣價金調整為 823,788元(計算式:1,050,750*(1-0.216)≒823 ,788)。縱 認每月租金酌減無理由(假設語,非表自認),每月因車價訂 定之「保險費」及租賃期滿時之「買賣價金」亦應按降價比 例酌減之。
㈧原告田蒝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田蒝公司)於107年9月 14日向歐力士公司承租車號000-0000之TESLA MODEL S 75D 4D五人座小客車「新車」乙輛,新車價為3,562,300元,約 定租期為107年9月14日至110年9月13日,歐力士公司並據「 新車車價」訂定每月租金72,592元(稅外加),兩造並約定租 賃期滿時(110年9月13日),歐力士公司同意以1,068,690元 之買賣價金將前開車輛出售予田蒝公司所指定之第三人。田 蒝公司於租賃存續期間均按期如數給付租金,詎料特斯拉公 司於108年3月1日無預警宣布台灣地區大幅調降新車售價, 致使田蒝公司向歐力士公司租賃之TESLA MODEL S 75D 4D五



人座小客車新車價由3,562,300元驟降為2,896,000元,貶損 約666,300元,相當於折價百分之18.7%(計算式:(3,562, 300-2,896,000)/3,562,300*100%≒18.7%),實非兩造締約 時所得預料,而租賃車輛之租金係取決於「車輛價值」、「 保險費」、「出租方營業成本」等因素,現既車輛價值有高 達百分之十八點七之減損,租金、保險費及租賃期滿之買賣 價金均應隨車價降低而應往下調整,則倘依兩造原定租賃契 約及協議書之效果,無疑係使田蒝公司承擔全部車輛折價之 損失,然歐力士公司以租賃車輛為業,亦因與田蒝公司間租 賃契約於三年內獲有263,990元之利潤,倘依原契約效果對 田蒝公司顯失公平,故爰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依車價 貶損比例(即18.7%)請求自108年3月1日起,調整每月租金 為59,310元(計算式:72,952*(1-0.187)=59,310元),及租 賃期滿後歐力士公司同意將前開車輛出售予田蒝公司指定第 三人之買賣價金調整為868,845元(計算式:1,068,690*(1- 0.187)≒868,845)。縱認每月租金酌減無理由(假設語,非 表自認),每月因車價訂定之「保險費」及租賃期滿時之「 買賣價金」亦應按降價比例酌減之。
㈨原告龐畢度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下稱龐畢度公司)於107 年9月17日向歐力士公司承租車號000-0000之TESLA MODEL X 75D 5D七人座小客車「新車」乙輛,新車價為4,217,300元 ,約定租期為107年9月17日至112年9月16日,歐力士公司並 據「新車車價」訂定每月租金61,714元(稅外加),兩造並約 定租賃期滿時(即112年9月16日),歐力士公司同意以843, 460元之買賣價金將前開車輛出售予龐畢度公司所指定第三 人。龐畢度公司於租賃存續期間均按期如數給付租金,詎料 特斯拉公司於108年3月1日無預警宣布台灣地區大幅調降新 車售價,致使龐畢度公司向歐力士公司租賃TESLA MODEL X 75D 5D七人座小客車新車價由4,217,300元驟降為3,191,000 元,貶損約1,026,300元,相當於折價百分之24.3%(計算式 :(4,217,300-3,191,000)/4,217,300*100%≒24.3%),實非 兩造締約時所得預料,而租賃車輛之租金係取決於「車輛價 值」、「保險費」、「出租方營業成本」等因素,現既車輛 價值有高達百分之二十四點三之減損,租金、保險費及租賃 期滿之買賣價金均應隨車價降低而應往下調整,則倘依兩造 原定租賃契約及協議書之效果,無疑係使龐畢度公司承擔全 部車輛折價之損失,然歐力士公司以租賃車輛為業,亦因與 龐畢度公司間租賃契約於五年內獲有329,000元利潤(計算式 :61,714*60+843,460-4,217,300=329,000),倘依原契約效 果對龐畢度公司顯失公平,故爰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



依車價貶損比例(即百分之二十四點三)請求自108年3月1日 起,調整每月租金為46,717元(計算式:61,7 14*(1-0.243) =46,717元),及租賃期滿後歐力士公司同意將前開車輛出售 予原告龐畢度公司指定第三人之買賣價金調整為638,499元( 計算式:843,460*(1-0.243)≒638,499)。縱認每月租金酌 減無理由(假設語,非表自認),每月因車價訂定之「保險費 」及租賃期滿時之「買賣價金」亦應按降價比例酌減之。 ㈩原告怡兒診所於107年12月9日向歐力士公司承租車號000-00 00之TESLA MODEL S 75D 4D五人座小客車「新車」乙輛,新 車價為3,843,300元,約定租期為107年12月9日至110年12月 8日,歐力士公司並據「新車車價」訂定每月租金80,381元( 稅外加),兩造並約定租賃期滿時(即110年12月8日),歐力 士公司同意以1,152,990元之買賣價金將前開車輛出售予怡 兒診所指定之第三人。怡兒診所於租賃存續期間均按期如數 給付租金,詎料特斯拉公司於108年3月1日無預警宣布台灣 地區大幅調降新車售價,致使怡兒診所向歐力士公司租賃之 TESLA MODEL S 75D 4D五人座小客車新車價由3,843,300元 驟降為2,915,000元,貶損約928,300元,相當於折價百分之 24.2%(計算式:(3,843,300-2,915,000)/ 3,843,300*100% ≒24.2%),實非兩造締約時所得預料,而租賃車輛之租金 係取決於「車輛價值」、「保險費」、「出租方營業成本」 等因素,現既車輛價值有高達百分之二十四點二之減損,租 金、保險費及租賃期滿之買賣價金均應隨車價降低而應往下 調整,則倘依兩造原定租賃契約及協議書之效果,無疑係使 怡兒診所承擔全部車輛折價之損失,然歐力士公司以租賃車 輛為業,亦因與怡兒診所間租賃契約於三年內獲有348,090 元利潤,倘依原契約效果對怡兒診所顯失公平,故爰依民法 第227條之2第1項,依車價貶損比例(即24.2%)請求自108 年3月1日起,調整每月租金為60,929元(計算式:80,381*( 1-0.242)=60,929元),及租賃期滿後歐力士公司同意將前開 車輛出售予怡兒診所指定第三人之買賣價金調整為873,966 元(計算式:1,152,990*(1-0.242)≒873,966)。縱認每月租 金酌減無理由(假設語,非表自認),每月因車價訂定之「保 險費」及租賃期滿時之「買賣價金」亦應按降價比例酌減。 原告真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真旻公司)於106年11月23 日向歐力士公司承租車號000-0000之TESLA MODEL X 100D 5D六人座小客車「新車」乙輛,新車價為5,199,600元,約 定租期為106年11月23日至111年11月22日,歐力士公司並據 「新車車價」訂定每月租金76,952元(稅外加),兩造並約定 租賃期滿時(111年11月22日),歐力士公司同意以1,039,920



元之買賣價金將前開車輛出售予真旻公司所指定之第三人。 真旻公司於租賃存續期間均按期如數給付租金,詎料特斯拉 公司於108年3月1日無預警宣布台灣地區大幅調降新車售價 致使真旻公司向被告歐力士公司租賃之TESLA MODEL X 100D 5D六人座小客車新車價由5,199,600元驟降為3,609,000元, 貶損約1,590,600元,相當於折價百分之30.6%(計算式:( 5,199,600-3,609,000)/ 5,199,600*100%≒30.6%),實非兩 造締約時所得預料,而租賃車輛之租金係取決於「車輛價值 」、「保險費」、「出租方營業成本」等因素,現既車輛價 值有高達百分之三十點六之減損,租金、保險費及租賃期滿 之買賣價金均應隨車價降低而應往下調整,則倘依兩造原定 租賃契約及協議書之效果,無疑係使真旻公司承擔全部車輛 折價之損失,然歐力士公司以租賃車輛為業,亦因與原告真 旻公司間租賃契約於五年內獲有457,440元之利潤(計算式: 76,952*60+1,039,920 -5,199,600=457,440),倘依原契約 效果對真旻公司顯失公平,故爰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 依車價貶損比例(即30.6%)請求自108年3月1日起,調整每 月租金為53,405元(計算式:76,952*(1-0.306)=53,405元) ,及租賃期滿後歐力士公司同意將前開車輛出售予真旻公司 指定第三人之買賣價金調整為721,704元(計算式:1,03 9,920*(1-0.306)≒721,704)。縱認每月租金酌減無理由(假 設語,非表自認),每月因車價訂定之「保險費」及租賃期 滿時之「買賣價金」亦應按降價比例酌減之。
原告亞卡默設計有限公司(下稱亞卡默公司)於106年11月10 日向歐力士公司承租車號000-0000之TESLA MODEL X 75D 5D 七人座小客車「新車」乙輛,新車價為4,467,800元,約定 租期為106年11月10日至111年11月9日,歐力士公司並據「 新車車價」訂定每月租金43,590元(稅外加),兩造並約定租 賃期滿時(即111年11月9日),歐力士公司同意以2,200,000 元之買賣價金將前開車輛出售予亞卡默公司所指定之第三人 。亞卡默公司於租賃存續期間均按期如數給付租金,詎料特 斯拉公司於108年3月1日無預警宣布台灣地區大幅調降新車 售價,致使亞卡默公司向歐力士公司租賃之TESLA MODEL X 75D 5D七人座小客車新車價由4,467,800元驟降為3,172,000 元,貶損約1,295,800元,相當於折價29%(計算式:(4,467 ,800-3,172,000)/ 4,467,800*100%≒29%),實非兩造締約 時所得預料,而租賃車輛之租金係取決於「車輛價值」、「 保險費」、「出租方營業成本」等因素,現既車輛價值有高 達百分之二十九之減損,租金、保險費及租賃期滿之買賣價 金均應隨車價降低而應往下調整,則倘依兩造原定租賃契約



及協議書之效果,無疑係使亞卡默公司承擔全部車輛折價之 損失,然歐力士公司以租賃車輛為業,亦因與亞卡默公司間 租賃契約於五年內獲有347,600元之利潤,倘依原契約效果 對亞卡默公司顯失公平,故爰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依 車價貶損比例(即29%)請求自108年3月1日起,調整每月租金 為30,949元(計算式:43,590*(1-0.29)=30,949元),及租賃 期滿後歐力士公司同意將前開車輛出售予亞卡默公司指定第 三人之買賣價金調整為1,562,000元(計算式:2,200, 000*( 1-0.29)≒1,562,000)。縱認每月租金酌減無理由(假設語, 非表自認),每月因車價訂定之「保險費」及租賃期滿時之 「買賣價金」亦應按降價比例酌減之。
原告擎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擎睿公司)於107年9月29日 向歐力士公司承租車號000-0000之TESLA MODEL S 75D 4D五 人座小客車「新車」乙輛,新車價為3,575,900元,約定租 期為107年9月29日至112年9月8日,歐力士公司並據「新車 車價」訂定每月租金49,333元(稅外加),兩造並約定租賃期 滿時(112年9月8日),歐力士公司同意以715,180元之買賣價 金將前開車輛出售予擎睿公司所指定之第三人。擎睿公司於 租賃存續期間均按期如數給付租金詎料特斯拉公司於108年3 月1日無預警宣布台灣地區大幅調降新車售價,致使擎睿公 司向被告歐力士公司租賃之TESLA MODEL S 75D 4D五人座小 客車新車價由3,575,900元驟降為2,933,000元,貶損約642, 900元,相當於折價18%(計算式:(3,575,900-2,933,000) /3,575,900*100%≒18%),實非兩造締約時所得預料,而租 賃車輛之租金係取決於「車輛價值」、「保險費」、「出租 方營業成本」等因素,現既車輛價值有高達百分之十八之減 損,租金、保險費及租賃期滿之買賣價金均應隨車價降低而 應往下調整,則倘依兩造原定租賃契約及協議書效果,無疑 係使擎睿公司承擔全部車輛折價之損失,然歐力士公司以租 賃車輛為業,亦因與擎睿公司間租賃契約於五年內獲有235, 280元利潤,倘依原契約效果對原告擎睿公司顯失公平,故 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依車價貶損比例(即18%)請求自 108年3月1日起,調整每月租金為40,453元(計算式:49,333 *(1-0.18)=40,453元),及租賃期滿後歐力士公司同意將前 開車輛出售予擎睿公司指定第三人買賣價金調整為586,447 元(計算式:715,180*(1-0.18)≒586,447)。縱認每月租金 酌減無理由(假設語,非表自認),每月因車價訂定之「保險 費」及租賃期滿時之「買賣價金」亦應按降價比例酌減之。 原告富可世有限公司(下稱富可世公司)於106年11月21日向 歐力士公司承租車號000-0000之TESLA MODEL X 90D 5D六人



座小客車「新車」乙輛,新車價為4,743,246元,約定租期 為106年11月21日至109年11月20日,歐力士公司並據「新車 車價」訂定每月租金97,429元(稅外加),兩造並約定租賃期 滿時(109年11月20日),歐力士公司同意以1,422,974元之買 賣價金將前開車輛出售予富可世公司所指定之第三人。富可 世公司於租賃存續期間均按期如數給付租金,詎料特斯拉公 司於108年3月1日無預警宣布台灣地區大幅調降新車售價, 致使富可世公司向歐力士公司租賃之TESLA MODEL X 90D 5D 六人座小客車新車價由4,743,246元驟降為3,446,000元,貶 損約1,297,246元,相當於折價27.3%(計算式:(4,743,246 -3,446,000)/4,743,246*100%≒27.3%),實非兩造締約時 所得預料,而租賃車輛租金係取決於「車輛價值」、「保險 費」、「出租方營業成本」等因素,現車輛價值有27.3%之 減損,租金、保險費及租賃期滿之買賣價金均應隨車價降低 而應往下調整,則倘依兩造原定租賃契約及協議書之效果, 無疑係使富可世公司承擔全部車輛折價之損失,然歐力士公 司以租賃車輛為業,亦因與富可世公司間租賃契約於三年內 獲有362,528元利潤,倘依原契約效果對原告富可世公司顯 失公平,故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依車價貶損比例(即 27.3%)請求自108年3月1日起,調整每月租金為70,830元( 計算式:97,429*(1-0.273)=70,830元),及租賃期滿後歐力 士公司同意將前開車輛出售予富可世公司指定第三人之買賣 價金調整為1,034,502元(計算式:1,422,97 4*(1-0.273)≒ 1,034,502)。縱認每月租金酌減無理由(假設語,非表自認) ,每月因車價訂定之「保險費」及租賃期滿時之「買賣價金 」亦應按降價比例酌減之。
原告超未來資訊有限公司(下稱超未來公司)於107年12月 28日向歐力士公司承租車號000-0000之TESLA MODEL X 75D 5D六人座小客車「新車」乙輛,新車價為4,547,145元,約 定租期為107年12月28日至110年12月27日,歐力士公司並據 「新車車價」訂定每月租金91,809元(稅外加),兩造並約定 租賃期滿時(110年12月27日),歐力士公司同意以1,361,000 元之買賣價金將前開車輛出售予超未來公司公司所指定第三 人。超未來公司於租賃存續期間均按期如數給付租金,詎特 斯拉公司於108年3月1日無預警宣布台灣地區大幅調降新車 售價,致使超未來公司向歐力士公司租賃之TESLA MODEL X 75D 5D六人座小客車新車價由4,547,145元驟降為3,304,000 元,貶損約1,243,145元,相當於折價27.3%(計算式:(4, 547,145-3,304,000)/4,547,145*100%≒27.3%),實非兩造 締約時所得預料,而租賃車輛之租金係取決於「車輛價值」



、「保險費」、「出租方營業成本」等因素,現既車輛價值 有高達27.3%之減損,租金、保險費及租賃期滿之買賣價金 均應隨車價降低而應往下調整,則倘依兩造原定租賃契約及 協議書之效果,無疑係使超未來公司承擔全部車輛折價之損 失,然歐力士公司以租賃車輛為業,亦因與超未來公司間租 賃契約於三年內獲有276,755元之利潤,倘依原契約效果對 超未來公司顯失公平,故爰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依車 價貶損比例(即27.3%)請求自108年3月1日起,調整每月租 金為66,745元(計算式:91,809*(1-0.276)=66,745元),及 租賃期滿後歐力士公司同意將前開車輛出售予超未來公司指 定第三人之買賣價金調整為989,447元(計算式:1,361,000* (1-0.273)≒989,447)。縱認每月租金酌減無理由(假設語, 非表自認),每月因車價訂定之「保險費」及租賃期滿時之 「買賣價金」亦應按降價比例酌減之。
原告陳毅即順毅商行於106年6月21日向歐力士公司承租車號 000-0000之TESLA MODEL X 100D 5D七人座小客車「新車」 乙輛,新車價為5,340,660元,約定租期為106年6月21日至 111年6月20日,被告歐力士公司並據「新車車價」訂定每月 租金80,095元(稅外加),兩造並約定租賃期滿時(111年6月 20日),歐力士公司同意以1,068,120元之買賣價金將前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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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龐畢度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蒝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泰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頂尖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真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擎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未來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利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卡默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可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若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