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17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永泰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松献抗 告 人 康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富翔抗 告 人 鴻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娟娟抗 告 人 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旺松抗 告 人 頂尖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鎧璜抗 告 人 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清良抗 告 人 若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桐陵抗 告 人 田蒝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健飛抗 告 人 龐畢度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振宇抗 告 人 怡兒診所法定代理人 周君怡 抗 告 人 真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光抗 告 人 亞卡默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天民抗 告 人 擎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耀宗抗 告 人 富可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抗 告 人 超未來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昱德抗 告 人 陳毅即順毅商行抗 告 人 益利廣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政愷抗 告 人 友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為仁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方瓊英律師複代理人 蔡崧翰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高訢慈律師訴訟代理人 蘇淑君 盧志宏被 告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林倩瑋 劉浩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酌減租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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