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69號
原 告 國茂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川
訴訟代理人 顏嘉誼律師
被 告 田岡平
田芳瑜
謝依陵
田清文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聰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6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二行「王岡平」之記載,應更正為「田岡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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