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290號
TPDV,108,重訴,1290,2019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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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90號
原   告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成 
訴訟代理人 蘇詠心 
      柯家茵 
被   告 李福財 
      陳聰明 
      蔣寶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 1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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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