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275號
TPDV,108,重訴,1275,2019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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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75號
原   告 李岳穎(LEE YUCH YING)


      王家政 
      姜之翎 
      鄭守平 

      楊尊榮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邱雅文律師
      李其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全球綠能水銀行基金會間請求確認董事
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 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 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原告5 人主張其等均已於民國106 年12月15日辭任被告 董事或監察人,提起本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董事、監察人委 任關係不存在,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院於108 年11月 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 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原告 於同年11月14日收受該裁定,迄今仍未繳納等情,有送達證 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第63頁) ,是原告起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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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