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228號
TPDV,108,重訴,1228,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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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28號
原   告 王仙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國際租賃股份有限
公司、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柒佰零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 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 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 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第 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 ㈠確認被告等就附表㈠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 為之抵押權之債權不存在,㈡被告等應塗銷系爭不動產所載 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下合稱系爭抵押權)」,是原告雖以一 訴聲明數項請求,但其最終欲達成之經濟目的同一而互相競 合,而本件乃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 的之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據,惟如系爭不動產之價額 低於所擔保之債權額時,則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準。經核 ,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 億14 5 萬元(計算式:4,345 萬元+1 億2,000 萬元+6,900 萬 元+6,900 萬元=3 億145 萬元),此有系爭不動產土地建 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9、91、93、97頁);復 經本院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關於系爭不動 產附近相類房地之交易價格約每坪52萬8,301 元(見本院卷 第147 頁),以此計算系爭不動產價額應為5,507 萬5,379 元(計算式如附表㈡),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較低之系爭 不動產價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5,507 萬5,3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萬6,704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附表㈠: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
│號│縣市 │鄉鎮市區│段 │小段 │地 號 │ (平方公尺) │ │
├─┼───┼────┼───┼───┼─────┼──────────┼────────┤
│1│新北市│新店區 │惠國段│ │658 │ 616.17 │10,000 分之422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權利範圍│
│ │ │ │ │及房屋層數│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 │
│號│ 號 │ │ │ │ │及面積 │ │
├─┼──┼──────┼──────┼─────┼───────┼──────┼────┤
│1│5712│新北市新店區│新北市新店區│17層樓鋼筋│5 層:74.66 │陽台:13.42 │全部 │
│ │ │中興路二段31│惠國段658地 │混凝土造 │ │雨遮:7.68 │ │
│ │ │巷10號5樓 │號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為惠國段5765建號,2,900.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2( │ │
│ │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21號),計81.80平方公尺【計算式:2,900.55×282/1│ │
│ │ 0,000=81.80,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 │
├─┼──┬──────┬──────┬─────┬───────┬──────┼────┤
│2│5730│新北市新店區│新北市新店區│17層樓鋼筋│7層:36.84 │陽台:3.53 │全部 │
│ │ │中興路二段31│惠國段658地 │混凝土造 │ │雨遮:4.16 │ │
│ │ │巷12號7樓 │號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為惠國段5765建號,2,900.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2( │ │




│ │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19號),計52.79平方公尺【計算式:2,900.55×182/1│ │
│ │ 0,000=52.79,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 │
├─┼──┬──────┬──────┬─────┬───────┬──────┼────┤
│3│5733│新北市新店區│新北市新店區│17層樓鋼筋│10層:36.84 │陽台:3.53 │全部 │
│ │ │中興路二段31│惠國段658地 │混凝土造 │ │雨遮:4.16 │ │
│ │ │巷12號10樓 │號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為惠國段5765建號,2,900.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7,計│ │
│ │ 25.23平方公尺【計算式:2,900.55×87/10000=25.23,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 │
│ │ 捨五入】 │ │
└─┴─────────────────────────────────────┴────┘
 
附表㈡: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一、附表㈠編號1至3建物總面積:
㈠附表㈠編號1 建物面積為177.56平方公尺【計算式:74.66 +13.42 +7.68+81.80 =177.56】。 ㈡附表㈠編號2 建物面積為97.32 平方公尺【計算式:36.84 +3.53+4.16+52.79 =97.32 】。 ㈢附表㈠編號3 建物面積為69.76 平方公尺【計算式:36.84 +3.53+4.16+25.23 =69.76 】。 ㈣合計總面積為344.64平方公尺【計算式:177.56+97.32+ 69.76=344.64】,即為104.25坪【計算式:344.64平方公 尺×0.3025=104.25坪,小數點二位數以下四捨五入】。二、依卷附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每坪交易 價額為52萬8,301 元,依此計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5,507 萬5,379 元【計算式:104.25坪×52萬8, 301 元=5,507萬5,379 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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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