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104號
TPDV,108,重訴,1104,2019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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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10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吳金誠 
被   告 THE HONESTIEST ENTERPRISE CO LTD




兼法定代理 陳慧玟 
人           樓

被   告 厚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清耀 
人         
被   告 吳世峯 
      陳慧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柒佰肆拾伍萬柒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捌仟壹佰伍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涉外國地者,即 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法域之管轄及 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THE HONESTIEST ENTERPRISE CO.,LTD.(下稱HO NESTIEST公司)為英屬維京群島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代表 人為被告陳慧玟,有原告提出之外國公司登記文件可稽(見 本院卷第407 至485 頁),而原告既主張其與被告HONESTIE ST公司間有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並基此訴請債款之返還, 則關於此一涉外民事私法事件,自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擇定管轄法院及準據法。經查:
㈠按一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法律事件,有無一般管轄權即審判權 ,係依該法院地法之規定為據。原告既向我國法院提起本件



訴訟,則關於一般管轄權之有無,即應按法院地之我國法律 定之,惟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未就國際管轄權加以明 定,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 第185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 依原告提出之約定書第21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4頁),則依上開說明,我國法院就 本件訴訟即有一般管轄權,本院亦有訴訟法上之管轄權(國 內管轄權)。
㈡次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 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 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法律行為 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 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涉外民事 法律適用法第20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為本件請求,核屬因私法上債之關係涉訟,兩造雖未約定 應適用之法律,惟約定書之簽立地既位於我國、被告HONEST IEST公司於我國境內亦設有營業所,是其關係最切之法律應 為我國法,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HONESTIEST公司於民國107 年2 月7 日 邀同被告陳慧玟吳清耀吳世峯陳慧英等人為其借款之 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約定書及保證書,保證就被告HONEST IE ST 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伊所 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美 金(下同)3,500 萬元限額內負連帶全部償付之責任;另被 告厚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厚實公司)於106 年8 月16 日及同年月23日亦分別簽訂授信額度轉供境外公司使用聲明 書,同意將授信額度合計900 萬元與被告HONESTIEST公司共 同使用,並願就全部未清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HO NESTIEST公司自107 年2 月23日起陸續向伊借款13筆合計74 5 萬7,742 元,其每筆借款金額、借款起迄日、最後付息日 均如附表所示,並約定自借款日起,按月繳息,到期一次償 還本金;如到期不履行時,依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第5 條 約定,除應按到期日當日伊所訂該幣別一般外匯授信利率加 年率2.5%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 利息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應按遲延利息20% 加付違



約金。詎被告HO NESTIEST 公司於108 年1 月25日屆期後均 未依約清償上開13筆借款,迄今尚欠745 萬7,742 元及如附 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陳慧玟吳清耀吳世峯陳慧英既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被告厚實公 司亦同意就上開債務負連帶債務責任,渠等自應就此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 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 書、約定書、授信額度轉供境外公司使用聲明書、外幣貸款 展期約定書、借款展期申請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 據條款變更約定書、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催告函、郵件收 件回執及借款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173 頁 、第503 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 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從而,被告HONESTIEST公司向原告 借款屆期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及如附 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則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HONESTIEST公司給付上開積欠款項,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㈡又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 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 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 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 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同法第273 條 第1 項所明定。查被告陳慧玟吳清耀吳世峯陳慧英為 被告HONESTIEST公司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被告厚實公司 同意就被告HONESTIEST公司於共用授信額度900 萬元內之未 清償債務負連帶債務之責,均如前述,則依前揭規定,原告 請求被告陳慧玟吳清耀吳世峯陳慧英及厚實公司應就 被告HONESTIEST公司上開債務連帶負清償責任,亦屬有據。 ㈢綜上,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之款項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 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金額。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附表:
┌──┬──────┬──────┬──────┬──────┬────┬─────────────────┐
│編號│ 借款金額 │ 餘欠金額 │ 借 款 日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民國) │
│ │ (美金) │ (美金) │ 到 期 日 │ (民國) │(年息)├────────┬────────┤
│ │ │ │ 最後付息日 │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 │ │ │ (民國) │ │ │左開利率10%計收│分按左開利率20%│
│ │ │ │ │ │ │ │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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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70,000元│ 170,000元│107年5月2日 │108年1月25日│ 7.55% │自108年1月26日起│自108年7月26日起│
│ │ │ │108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年7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108年1月2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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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140,000元│ 140,000元│107年5月21日│108年1月25日│ 7.55% │自108年1月26日起│自108年7月26日起│
│ │ │ │108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年7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108年1月2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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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50,000元│ 450,000元│107年5月21日│108年1月25日│ 7.55% │自108年1月26日起│自108年7月26日起│
│ │ │ │108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年7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108年1月2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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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800,000元│ 800,000元│107年5月28日│108年1月25日│ 7.55% │自108年1月26日起│自108年7月26日起│
│ │ │ │108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年7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108年1月2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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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700,000元│ 700,000元│107年6月4日 │108年1月25日│ 7.55% │自108年1月26日起│自108年7月26日起│
│ │ │ │108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年7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108年1月2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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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600,000元│ 600,000元│107年6月4日 │108年1月25日│ 7.55% │自108年1月26日起│自108年7月26日起│
│ │ │ │108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年7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108年1月2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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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250,000元│ 250,000元│107年6月19日│108年1月25日│ 7.55% │自108年1月26日起│自108年7月26日起│




│ │ │ │108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年7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108年1月2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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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390,000元│ 390,000元│107年6月19日│108年1月25日│ 7.55% │自108年1月26日起│自108年7月26日起│
│ │ │ │108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年7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108年1月2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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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522,000元│ 522,000元│107年2月23日│108年1月25日│ 7.55% │自108年1月26日起│自108年7月26日起│
│ │ │ │108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年7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108年1月2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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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2,003,000元│ 2,003,000元│107年3月5日 │108年1月25日│ 7.55% │自108年1月26日起│自108年7月26日起│
│ │ │ │108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年7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108年1月2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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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470,000元│ 470,000元│107年3月19日│108年1月25日│ 7.55% │自108年1月26日起│自108年7月26日起│
│ │ │ │108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年7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108年1月2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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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551,342元│ 551,342元│107年4月23日│108年1月25日│ 7.55% │自108年1月26日起│自108年7月26日起│
│ │ │ │108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年7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108年1月2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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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411,400元│ 411,400元│107年5月4日 │108年1月25日│ 7.55% │自108年1月26日起│自108年7月26日起│
│ │ │ │108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年7月25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108年1月2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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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7,457,742元│ 7,457,742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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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厚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