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8年度,4號
TPDV,108,重家繼訴,4,2019122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
原   告 錢大行 

訴訟代理人 賴佩霞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錢耀興、羅芸華錢文欣錢大立請求分割遺產
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7萬9606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3萬8183元(如計算書所載),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755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費用,原告應再
補繳7 萬79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
 
                  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計算書:
一、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項目如下:
┌──┬──┬────────────────────────────┬───────────┐
│編號│種類│項目                          │金額或價額(新臺幣) │
├──┼──┼────────────┬────────┬──────┼───────────┤
│1  │土地│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段95-11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373萬1698元     │
│  │  │地號          ├────────┼──────┤(如說明欄1所示)   │
│  │  │            │427       │公同共有1/4 │           │
│  ├──┼────────────┼────────┼──────┤           │
│  │房屋│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5段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  │71號4樓         ├────────┼──────┤           │
│  │  │(1517建號)      │127.82     │公同共有1/1 │           │
├──┼──┼────────────┼────────┼──────┼───────────┤
│2  │土地│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段116-3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930萬0800元     │
│  │  │地號          ├────────┼──────┤(如說明欄2所示)   │
│  │  │            │665       │公同共有  │           │
│  │  │            │        │190/66500  │           │
│  ├──┼────────────┼────────┼──────┤           │
│  │房屋│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4段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  │112巷5弄17號3樓     ├────────┼──────┤           │
│  │  │(18696建號)      │總面積81.2   │公同共有1/1 │           │
│  ├──┼────────────┼────────┼──────┤           │
│  │房屋│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5段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  │112巷5弄19號4樓     ├────────┼──────┤           │
│  │  │(18656建號)      │總面積81.2   │公同共有1/1 │           │
├──┼──┼────────────┼────────┼──────┼───────────┤
│3  │土地│桃園市桃園區同安段1835地│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505萬3728元      │
│  │  │號           ├────────┼──────┤(如說明欄3所示)   │
│  │  │            │3986      │公同共有  │           │
│  │  │            │        │36/10000  │           │
│  ├──┼────────────┼────────┼──────┤           │
│  │房屋│桃園市○○區○○路000號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  │12樓          ├────────┼──────┤           │
│  │  │(5516建號)      │總面積69.04   │公同共有1/1 │           │
├──┼──┼────────────┼────────┼──────┼───────────┤
│4  │土地│臺北市大安區通化段6小段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54萬2221元      │
│  │  │300地號         ├────────┼──────┤(如說明欄4所示)   │
│  │  │            │463       │公同共有  │           │
│  │  │            │        │1269/70000 │           │
├──┼──┼────────────┼────────┼──────┼───────────┤
│5  │土地│臺北市大安區通化段6小段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23萬0707元      │
│  │  │302地號         ├────────┼──────┤(如說明欄4所示)   │
│  │  │            │197       │公同共有  │           │
│  │  │            │        │1269/70000 │           │
├──┼──┼────────────┼────────┼──────┼───────────┤
│6  │土地│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段95-18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58萬0200元      │
│  │  │地號          ├────────┼──────┤(如說明欄5所示)   │
│  │  │            │8        │公同共有1/4 │           │
├──┼──┼────────────┴────────┴──────┼───────────┤
│7  │存款│臺北富邦銀行敦化分行                  │7827元        │
├──┼──┼────────────────────────────┼───────────┤
│8  │存款│臺灣中小企銀北桃園分行                 │2萬1396元       │
├──┼──┼────────────────────────────┼───────────┤
│9  │存款│臺灣中小企銀北桃園分行(人民幣198000元)        │95萬6736元      │
├──┼──┼────────────────────────────┼───────────┤
│10 │存款│臺灣中小企銀北桃園分行(美金50412.76元)        │148萬2135元      │
├──┼──┼────────────────────────────┼───────────┤
│11 │存款│臺灣中小企銀北桃園分行(澳幣10800.74元)        │30萬1934元      │
├──┼──┼────────────────────────────┼───────────┤
│12 │存款│臺北台塑郵局(劃撥儲金)                │200元         │
├──┼──┼────────────────────────────┼───────────┤
│13 │存款│臺北台塑郵局(存簿儲金)                │928元         │
├──┼──┼────────────────────────────┼───────────┤
│14 │存款│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                  │138          │
├──┼──┼────────────────────────────┼───────────┤
│15 │存款│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                  │2112元        │
├──┼──┼────────────────────────────┼───────────┤
│  │存款│臺灣銀行敦化分行                    │783元(已分配)     │
├──┼──┼────────────────────────────┼───────────┤
│  │存款│臺灣銀行敦化分行                    │108 萬3855元( 已分配) │
├──┴──┴────────────────────────────┴───────────┤
│                              1-15共計:8221萬2760元     │
├──────────────────────────────────────────────┤
│說明:                                           │
│1.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107 年10月至108 年3 月間,編號1 房地鄰近區段門號平均交│
│ 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26.39 萬元,據此估算該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3373萬1698元(263,900 ×127.│
│ 82=33,731,698)。                                     │
│2.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107 年10月至108 年3 月間,編號2 之二間房屋及座落基地鄰│
│ 近區段門號平均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24.2萬元,據此估算該2 筆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各約為1965萬 │
│ 0400元(242,000 ×81.2=19,650,400),合計為3930萬0800元(19,650,400×2=39,300,800)。   │
│3.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107 年10月至108 年3 月間,編號4 房地鄰近區段門號平均交│
│ 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7.32萬元,據此估算該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505萬3728元(73,200×69.04=5, │
│ 053,728 )。                                       │
│4.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107 年10月至108 年3 月間,編號5 、6 土地鄰近區段地號平│
│ 均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6.46萬元,據此估算該2 筆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分別約為54萬2221元(64,600│
│ ×463 ×1,269/70,000=542221)、23萬0707元(64,600×197 ×1,269/70,000=230707)。     │
│5.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107 年1 月至108 年10月間,編號7 土地鄰近區段地號平均交│
│ 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29.01 萬元,據此估算該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58萬0200元(290,100 ×8 × │
│ 1/4=580,200)。                                      │
└──────────────────────────────────────────────┘
 
2.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為8221萬2760元,原告應繼分為1/5 即
  1644萬2552元(82,212,760÷5=16,442,552),另加計原告
  請求被告錢文欣錢大立分別返還代墊款4 萬6892元、4 萬
  8739元,則本件原告訴之利益為1653萬8183元(16,442,552
  +46, 892+48,739=16,538,183),應繳訴訟費用為15萬7552
  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