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書辰
鈕臻民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思卓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佳文(COLLINS GARTH SHAWN)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部分,依照本院108年
度補字第1231號確定裁定之分別計算方式,乃為:
⑴上訴人郭書辰係以: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求②預告期間
工資53,500元、③停職14個月期間薪水749,000元、④季獎
金102,480元、⑤年終獎金53,500元、⑥勞退7年退休金800,
000元為主張,而就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其訴訟利益
為6,420,000元(53,500*12*10),②預告期間工資部分,其
訴訟利益為53,500元、③停職14個月期間薪水屬確認僱傭關
係計算範圍,不再計算其訴訟利益、④季獎金102,480元、
⑤年終獎金53,500元、⑥勞退7年退休金800,000元,合計7,
429,480元,原應徵收第二審訴訟費用111,835元,其中就確
認僱傭關係6,420,000元、預告期間工資53,500元之部分,
原應徵收97,728元之部分,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
定暫免徵收1/2即48,864元,是上訴人郭書辰部分,應先徵
收第二審訴訟費用62,971元。
⑵上訴人鈕臻民係以: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求②預告期間
工資45,900元、③停職14個月期間工資642,600元、④季獎
金102,480元、⑤年終獎金45,900元為主張,而就①確認僱
傭關係存在部分,其訴訟利益為5,508,000元(45,900*12*10
),②預告期間工資部分,其訴訟利益為45,900元、③停職
14個月期間薪水屬確認僱傭關係計算範圍,不再計算其訴訟
利益、④季獎金102,480元、⑤年終獎金45,900元,合計5,
702,280元,原應徵收第二審訴訟費用86,293元,其中就確
認僱傭關係5,508,000元、預告期間工資45,900元之部分,
原應徵收84,066元之部分,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
定暫免徵收1/2即42,033元,是上訴人鈕臻民部分,應先徵
收第二審訴訟費用44,260元。
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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