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字第25號
原 告 羅麗
訴訟代理人 余柏萱律師
被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長庚診所
法定代理人 柯毓賢
被 告 魏福全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譽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11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隨即於 108 年11月18日具狀聲請調查證據,且釋明所聲請調查證據 之待證事實,主張本件仍有事實及證據需調查,具狀聲請再 開辯論,是本院認本件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 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