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89號
原 告 呂宏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105,7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
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