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86號
原 告 葉淑芬
被 告 香港商永久產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蒙葛瑞(GREGG MAUGHAN)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獨立直銷代理商權利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 2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1月 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稽,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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