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379號
TPDV,108,訴,5379,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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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3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羅建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
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陸佰玖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規 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
㈠被告前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520491801180119號 ),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就使用信用卡 所生帳款,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數清償,或依循環信用方 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按週年利率15% 計付利息。詎被告 未依約繳款,截至民國108年7月25日止,尚欠新臺幣(下同 )5萬7,093元未清償,其中本金1萬5,299元應按週年利率15 %、本金4萬1,253元應按週年利率11.54%,均自108年7 月26 日起計息至清償日止。
㈡被告於106年4月13日向原告借款38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 即日起至113年4月13日止,借款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 年利率14.8% 計算,被告應分84期,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 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利息至108年6月 7日止,嗣即未再清償本息,尚欠本金餘額30萬6,920元,依 約視為債務全部到期,並應計付自108 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5.87%之利息。
㈢被告於105年9月19日向原告借款22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 即日起至108年9月19日止,借款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 年利率13.8% 計算,被告應分36期,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 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利息至108年6月 6 日止,嗣即未再清償本息,尚欠本金餘額3萬7,114元,依 約視為債務全部到期,並應計付自108 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4.87%之利息。
㈣被告於104年10月1日向原告借款3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 即日起至111年10月1日止,借款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 年利率14.11%計算,被告應分84期,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 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利息至108年6月 6日止,嗣即未再清償本息,尚欠本金餘額18萬5,571元,依 約視為債務全部到期,並應計付自108 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5.18%之利息。
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並聲明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 款、持卡人計息查詢及消費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 約定條款、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及還款交易明細等為證,而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本院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本院依前述證據調查結果,堪 信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於法尚無不 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宣告之;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8條、第390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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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年度訴字第5379號) │
├──┬────┬──────┬──────┬────────────────────┤
│編號│債務種類│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 利息 │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週年利率│ 計息期間 │
├──┼────┼──────┼──────┼────┼───────────────┤
│ 1. │信用卡 │5萬7,093元 │1萬5,299元 │15% │自民國108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 │4萬1,253元 │11.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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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信用貸款│30萬6,920元 │30萬6,920元 │15.87% │自民國108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3. │信用貸款│3萬7,114元 │3萬7,114元 │14.87% │自民國108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4. │信用貸款│18萬5,571元 │18萬5,571元 │15.18% │自民國108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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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