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融資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810號
TPDV,108,訴,4810,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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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810號
原   告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訴訟代理人 劉志豪 
      陳柏安 
被   告 蔡美娥 


訴訟代理人 陳長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零壹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零壹佰玖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聲明 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2048元,及如 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見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8532 號卷第5 、11頁),嗣減縮訴之聲明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見本院卷第90頁)。原告前開所為,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經核與上開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蔡美娥於民國103 年9 月23日在原告之中正 分公司開立證券交易帳戶(帳戶:28138-0 ),並簽訂受託 買賣國內、外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總約定書,再於106 年9 月 26日開立信用交易帳戶,並簽訂融資融券契約書及提供財力 資力相關證明等文件。被告蔡美娥嗣以融資方式於106 年11 月22日買進悠克股票3 萬8000股(下稱系爭股票),融資總 額為55萬6000元,約定年利率為6.35%,並約定如逾期未償 還融資融券,原告得自逾期之日起迄處分完畢日止,按所定 融資利率10%收取融資違約金,或按所定之融券手續費率收 取相當於一次手續費之融券違約金。嗣因系爭股票股價持續



下跌致維持率不足,原告通知被告蔡美娥補足擔保,未獲置 理,後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告於107 年5 月18日停止系爭股票 之集中市場交易。系爭股票雖於108 年3 月21日經主管機關 公告恢復交易,系爭股票仍處於未達法定維持率之情形,原 告依約開始逐日掛單處分擔保品卻未成交,被告蔡美娥亦未 辦理全數現償,原告遂依法於108 年3 月29日申報被告蔡美 娥信用違約,原告即發函催告被告蔡美娥應全數償還融資金 ,惟被告蔡美娥雖經催告卻仍未為清償,原告依約持續逐日 掛單處分擔保品,並取得處分款,經與融資金額及應計利息 相互抵充後,尚積欠50萬019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 約金未為清償,依約已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 告蔡美娥應負清償之責,又被告陳長欣為其連帶保證人,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其已無力償還上開債務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受託買賣國內、外有價證 券開戶契約總約定書(含全部附件、徵提文件)、連帶保證 聲明書、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申請書(含全部附件、徵提 文件、信用額度調整申請文件及所附財產資力文件)、融資 融券契約書、股票買賣報告書、信用交易差額追繳明細表及 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系爭股票經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告停止交 易、恢復交易之公告、信用交易違約資料表暨明細表、催告 函及掛號函件執據、轉帳傳票、原告函報主管機關融資利率 為證,經核屬實,且被告自陳其欠款事實(見本院卷第91頁 ),是原告前開主張,與卷證相符,應屬實在,原告請求被 告清償,洵屬有據。至被告辯稱無力清償云云,並非減免債 務之事由。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附表一:(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
│編號│未還本金 │利息 │違約金 │
│ │ ├────┬────┼────┬────────┤
│ │ │起迄日 │週年利率│起迄日 │計算標準 │
├──┼───────┼────┼────┼────┼────────┤
│ 1 │50萬2048元 │自106 年│6.35% │自108 年│按前開利率10%計│
│ │ │11月24日│ │3 月29日│算。 │
│ │ │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 │
│ │ │日之前一│ │日止 │ │
│ │ │日止 │ │ │ │
└──┴───────┴────┴────┴────┴────────┘
附表二:(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
│編號│未還本金 │利息 │違約金 │
│ │ ├────┬────┼────┬────────┤
│ │ │起迄日 │週年利率│起迄日 │計算標準 │
├──┼───────┼────┼────┼────┼────────┤
│ 1 │50萬0197元 │自106 年│6.35% │自108 年│按前開利率10%計│
│ │ │11月24日│ │3 月29日│算。 │
│ │ │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 │
│ │ │日之前一│ │日止 │ │
│ │ │日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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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