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355號
TPDV,108,訴,4355,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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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355號
原   告 李佳潤 


被   告 林成霖 
訴訟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82號),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
院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 年11月18日在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下稱萬芳醫院)720 號病房(下稱本案病房)照護其配偶 之際,因不滿伊與護理師之談話音量,而與同住在本案病房 之伊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人之犯意,在該病房大 門敞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情況下,接續對伊辱稱如附 表編號一所示:「吵死人啦!幹你娘機掰」、「幹你娘老機 掰啦」、「臭機掰、你娘婊啦啊、你娘咧機掰」、「婊啦啊 ,你娘機掰咧、吵死人、你娘咧」、「說怎樣,叫你小聲一 點,你娘咧不行,臭機掰」、「婊啦啊,幹你娘老機掰」、 「幹你娘咧,婊啦啊、婊啦啊」、「幹你娘老機掰咧」、「 幹你娘,幹你娘、不行他媽,你自己越來越大聲」、「你靠 夭啊」、「你以為他媽的,別人家好欺負啊」等語,且除附 表所示之言語外,被告尚多次辱罵伊是「神經病」,被告此 等行為皆足以貶抑伊及伊母之名譽、尊嚴及社會評價,致伊 承受巨大心理壓力,對伊構成不法侵權行為,爰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 撫金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另被告雖以伊亦有辱罵的侵 權行為主張抵銷,然依民法第399 條之規定,因故意侵權行 為而負擔之債,被告不得主張抵銷,縱有侵權行為之虞,該 請求權亦已罹於2 年之時效。且伊係為制止原告咆嘯辱罵, 始以適當言論回應,要屬正當防衛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150 萬元,及自判決勝訴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病患家屬通常為保隱私,必會將病床門簾拉上, 且醫護人員巡房時,亦會協助拉上以保護病患隱私,自無可 能如原告所述,敞開病床,任病房外之任一第三人可以見聞 病床之情形。再者,病房探病訪客依常理均會使用親友所處 病房之廁所,或病房外之公共廁所,斷無可能進入其他病房 內使用他人之廁所,則原告於刑事案件偵查時,不斷強調伊 及伊配偶在病床上休息時,未將門簾拉上,且病房外之第三 人常進入渠等病房內如廁等言論,與社會常情不符,顯為刻 意營造「公然」之構成要件,以誣陷被告。況依萬芳醫院之 回函,可知無任何醫護人員聽聞被告辱罵原告,且原告亦於 107年5月14日偵查庭自承,106 年11月18日案發當時未及錄 音,而係事後錄製,該光碟之內容是否發生於106 年11月18 日,顯有疑義。縱認被告確有辱罵原告之言語,依刑事案件 108 年6月4日審判期日之勘驗筆錄,原告同樣多次以「勞工 鬼」、「垃圾」、「便盆椅」等言語侮辱伊及伊配偶,爰以 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主張抵銷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遭被告公然侮辱,並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 害賠償,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 究者為:㈠原告主張被告對其有如附表所示妨害名譽之侵權 行為,是否有理由?㈡如有,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 何?㈢被告主張抵銷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確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名譽係體現人性 尊嚴及價值之重要人格法益,為受民、刑事法律保護之權利 ,此有民法第195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310條、第311 條規定意旨參照,是以當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之名譽權,自應依前揭規定負損害賠償之責。次按侵權行 為法上所稱侵害他人之「名譽」,係指對他人就其品行、德 行、名聲、信用等之社會評價,是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 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0年台 上字第646 號裁判意旨參照)。
⒉經查,被告於106年11月18日上午11時8分許,在萬芳醫院本 案病房,與原告因故發生口角爭執。詎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 之故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本案病房,以如附表 編號一所示「吵死人啦!幹你娘機掰」、「幹你娘老機掰啦



」、「臭機掰、你娘婊啦啊、你娘咧機掰」、「婊啦啊,你 娘機掰咧、吵死人、你娘咧」、「說怎樣,叫你小聲一點, 你娘咧不行,臭機掰」、「婊啦啊,幹你娘老機掰」、「幹 你娘咧,婊啦啊、婊啦啊」、「幹你娘老機掰咧」、「幹你 娘,幹你娘、不行他媽,你自己越來越大聲」、「你靠夭啊 」、「你以為他媽的,別人家好欺負啊」等言論辱罵原告, 足以貶損原告名譽之事實,有本院刑事庭108年易字第506號 案件中法官就原告提供之錄音光碟製作之勘驗筆錄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89至97頁)。核與原告以證人身分於警詢時證 稱:「我是於106 年11月18日上午11時08分,在萬芳醫院( 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7 樓R720病房內,當時我躺 在第3張病床(R720-3),第1張病床(R720-1)病患阮青泉 的丈夫(按,即被告,下同),用多句髒話辱罵我」、「當 時,我在病床上跟護士討論急難救助補助款的事,護士離開 病床後,阮青泉的丈夫就突然對我辱罵兩次神經病和數句幾 字經的國罵(尚未錄音),後來我開始錄音時,對方又辱罵 了『吵死人了啦,幹你娘雞巴。』;『幹你娘老雞巴呀』; 『臭雞巴、婊喇、你娘婊喇、你娘雞巴』;『婊喇、婊喇、 你娘雞巴、吵死人你娘雞巴』;『你以為他媽的,幹,以為 我好欺負喔』等字句。罵完這幾句之後,他也還有向我辱罵 了好幾句二字經」等語大致相符(見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329號卷 【下稱偵卷】第13至15頁、第47至51頁、第75至77頁),足 見被告確有出言侮辱原告之事實。而依社會一般具有健全通 念之人之認知,上揭包含對女性性器官蔑稱之言語,實有輕 侮、鄙視對方且具貶損之負面評價意味,已足傷及原告之人 性尊嚴而使原告之社會評價受到貶損,自有侵害原告之名譽 權無疑。又被告前揭辱罵原告之行為因涉犯妨害名譽罪嫌, 經原告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移送臺北地檢偵 查後,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0329號提起公訴,並由本院 刑事庭以108年度易字第506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公然侮辱 罪,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嗣經被 告撤回上訴確定,有該案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 函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至24頁、第147頁),並經本院 調取本件刑案偵、審卷宗核閱無訛。故原告所主張之侵權事 實,自堪信為真實。
⒊被告固辯稱系爭辱罵行為非公然為之云云,惟查,被告於刑 事案件審理中自陳本案病房大門於案發時係敞開,此情亦經 萬芳醫院以107年8月7日萬院秘公字第1070006601 號函覆確 認無訛(見本院卷第83頁、偵卷第101頁、本院刑事庭108年



易字第506 號卷【下稱刑事卷】第46頁)。再參以本件案發 時參與調停兩造口角之護理師游佩琪證稱:「其於106 年11 月18日上班時,同為護理師之學妹表示病人開完刀術後回房 ,但因另一病人吵到術後安寧,進而發生口角,請其前往處 理,其發現音量比較大聲,因而協助轉到其他病房;當時本 案病房大門係打開狀態,任何人均可進出,且一般訪客均可 進入萬芳醫院7 樓病房層,即便不相干之人亦可能任意進出 他人病房等語綦詳(見刑事卷第87頁至第91頁),且案發時 間在上午11時許,除病人、醫院行政人員及醫護人員外,並 有不特定之民眾至該處探訪或洽公之可能,顯係不特定人或 多數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至明,是依當時情狀,被告 上揭言詞自屬可使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而與 公然之要件相符,是被告所辯,不足採憑。至原告尚辯以原 告已自承案發當時未及錄音,光碟內容是否發生於106 年11 月18日,顯有疑義云云,然查原告係稱「前半段伊未能錄音 ,待伊開始錄音時,被告即辱罵本案言論,伊係從提供之錄 音光碟部分開始錄音,以保障自身名譽權」等語(見本院卷 第75頁),可徵原告係就被告辱罵本案部分提出告訴,而非 就未經錄音部分提告甚明,況被告於警詢時已自承確曾辱罵 上開言論,僅爭執非辱罵原告,從未爭執案發時點(見偵卷 第9 至11頁警詢筆錄、第49至50頁之檢察官訊問筆錄),迄 今方為否認,自無足取。
㈡原告得請求1 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⒈按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 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 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 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裁判意旨參照)。 次按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所謂「相當」者,應以實際加 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份地位與加害 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裁判 意旨參照)。
⒉經查,本件原告因被告之行為致名譽權受有損害,已如前述 ,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上所損害,應屬有據。本院審 酌兩造係因談話音量導致本件侵權行為,被告不思理性和平 處理口角糾紛,就因一時氣憤即為辱罵,足使不特定多數人 得共見共聞而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致使原告遭受精神 上之痛苦,惟考量原告復於爭執中亦對被告亦多有次諸如「 勞工鬼」、「低級」、「在越南不曉得已經結了幾次婚的, 假結婚」等情緒性言詞,兩造實流於相互指摘訾罵之情節, 均有上開法官勘驗筆錄可證(見本院卷第89至97頁),併參



酌被告於刑案審理中自稱高職畢業智識程度,案發時打零工 、為低收入戶,月收入未必能達2 萬元,現與阮清泉、小孩 同住並需受扶養等情(見本院卷第21頁),及本案發生之始 末緣由、兩造之身分地位、財產資力(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考,然因屬個人隱私,僅供本院 參酌,不予揭露,參本院限閱卷)等一切情狀,應認原告得 請求之慰撫金以1 萬元為適當(至因個案情節均有歧異,尚 難以原告所述之罵人價目表云云為判斷,附此敘明),逾此 範圍之請求,實嫌過高,不為准許。
㈢被告所為之抵銷抗辯不可採:
按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民 法第339 條定有明文。被告固辯稱原告亦有辱罵之侵權行為 ,而應賠償,並以此主張全額抵銷云云。惟查,被告既基公 然侮辱之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致負有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債務,依上揭規定,即不得主張抵銷,其抵銷抗辯自不 足採。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 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著有明文。經查,原告對被告之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 揆諸前述法條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6月5日(見本院108年度附民字 第382號第5頁)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自判決日即108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即屬有據。
五、綜上,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 給付原告1萬元,及自108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則屬無由,應予駁回。經核原告勝訴部分,未逾50萬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5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 本院不受其拘束,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亦不另為准 駁之諭知。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爰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失 所附麗,則併予駁回。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亦



與本案爭點無涉,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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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檔案名稱:Nov.18,2017,1108am, │
│ 檔案時間:5分9秒 │
├────────────────────────────────────────┤
│原 告:你最好再講,你最好再講。 │
│被 告:你只會吐別人。 │
│原 告:那你辱罵別人,就對嗎?你公然辱罵我,就對嗎? │
│被 告:誰和你講話,看到鬼喔。 │
│原 告:我這種鬼是美鬼啦,是美麗女鬼,哪像你,勞工鬼。 │
│被 告:噁噁噁。 │
│原 告:低級。 │
│被 告:吵死人啦!幹你娘機掰。 │
│原 告:你再講,公然侮辱,要幹也不會讓你這種人幹,垃圾。 │
│被 告:嗯嗯嗯,呵呵呵。 │
│原 告:當我便盆椅跟痰盂都不夠格。 │
│被 告:幹你娘老機掰啦。 │
│原 告:再老也沒有比你老。 │
│被 告:啥?臭機掰、你娘婊啦啊、你娘咧機掰。 │
│原 告:你在講你自己嗎? │
│被 告:婊啦啊,你娘機掰咧、吵死人,你娘咧。 │
│原 告:你在講你自己嗎? │
│被 告:吵死人。 │
│原 告:公然侮辱。 │
│被 告:說怎樣,叫你小聲一點,你娘咧不行,臭機掰。 │
│原 告:公然侮辱。自己臭還說別人喔。 │
│被 告:婊啦啊,幹你娘老機掰。 │
│原 告:你才婊子咧。 │
│被 告:吵死人。 │
│原 告:婊子才會和你同夥啦。 │




│被 告:幹你娘咧,婊啦啊、婊啦啊。 │
│原 告:你才婊子。 │
│阮 青 泉:小姐你是不是病人,人家不舒服你。 │
│原 告:你管好你老婆。 │
│被 告:幹你娘老機掰咧。 │
│原 告:你管好你的老公。 │
│被 告:幹你娘,幹你娘、不行他媽,你自己越來越大聲。 │
│原 告:那你就可以辱罵別人嗎? │
│被 告:什麼辱罵別人,我剛開始說小聲一點,你就開始罵了。 │
│原 告:有嗎? │
│被 告:沒有嗎?護士就在旁邊。 │
│原 告:最好是,你剛對人家講辱罵的都不用算。不要臉。 │
│被 告:什麼、你在罵什麼,我說小聲一點不行嗎? │
│原 告:你有講、你有這麼客氣的講。 │
│被 告:你靠夭啊。 │
│原 告:你剛講有這麼客氣的講,你對我講什麼,你罵我婊子,你這句話你就完了。 │
│被 告:我第一句話是不是叫你小聲一點,後來你才開始罵我,你罵我你就不用,你就沒│
│ 有。 │
│原 告:我沒有罵你。 │
│被 告:沒有。 │
│原 告:我什麼時侯罵你。 │
│被 告:不要臉。 │
│原 告:你,好,你再繼續講。 │
│被 告:你罵我的時侯你怎麼都不講。 │
│原 告:你罵我幾句,而且我根本就不是你講的那樣子,不要在那邊講話都在那邊亂講話│
│ 。 │
│被 告:幹嘛,你可以講話我不能講話。 │
│原 告:沒有幹嘛。 │
│被 告:我叫你小聲一點不行喔。 │
│原 告:你有好好講嗎? │
│被 告:……(模糊不清)可以嗎。 │
│原 告:你有好好講嗎? │
│被 告:你以為他媽的,別人家好欺負啊。 │
│原 告:我跟我媽也不是你隨便亂幹的啦。 │
│被 告:好了啦,別在那邊講什麼啦,不想跟你講啦。 │
│原 告:我跟我媽也不是你隨便亂幹的啦,不要臉。 │
│被 告:我先跟她說小聲一點,然後她就開始不高興,她就先罵我的。 │
│原 告:我罵你什麼? │
│被 告:說我罵她。 │
│原 告:我罵你什麼? │




│游 佩 琪:好了沒關係,你不要動氣。 │
│原 告:我罵你什麼?你講那個什麼三字經、幾字經?你好意思講嗎? │
│游 佩 琪:好了,都不要再講了、都不要再講了,簾子拉起來,都不要再講了。 │
│原 告:你罵我什麼?你說我什麼神經病、我是婊子。 │
│游 佩 琪:你不要再講了。 │
│原 告:你有什麼資格這樣講? │
│游 佩 琪:好了,你不要再出聲音了,好不好? │
│5分9秒,本段檔案結束。 │
├────────────────────────────────────────┤
│二、檔案名稱:Nov.18,2017,1130am │
│ 檔案時間:1 分59秒 │
├────────────────────────────────────────┤
│被 告:越來越吵,越來越吵。 │
│原 告:我沒有在跟別人吵架,我在跟他溝通 │
│原 告 父:和護士講話是另外一項。 │
│阮 青 泉:你溝通沒關係啊,可是你。 │
│被 告:越來越大聲耶。 │
│原 告:我沒有大聲喔,你最好、最好在亂講。 │
│原 告 父:你免啦、你免離開……(模糊不清)。 │
│阮 青 泉:有護士在呢,怎麼沒有大聲。 │
│原 告:我若大聲,護士就會跟我回嘴。 │
│被 告:不要再這樣。 │
│阮 青 泉:(模糊不清) │
│原 告:你罵我。 │
│被 告:看有還是沒有。 │
│原 告:啊,不用這樣子啦。 │
│原 告 父:我跟你說你跟我反應就好了。 │
│被 告:他在那邊吵嘛。 │
│原 告 父:反應就好了,你跟他反應就好了。 │
│原 告:你罵人家神經病這個就不用講。 │
│原 告 父:我跟你說你跟他反應,你都聽不懂嗎。 │
│阮 青 泉:你罵人家垃圾,你們不曉嗎? │
│原 告:那你跟你女兒要不要被人家罵七、八個字經,還說是婊爛,你什麼感受? │
│阮 青 泉:不好的人才能這樣子,還這樣子。 │
│原 告:什麼叫不好的人?你就不是不好的人嗎?你就非不好的人嗎?在越南不曉得已經│
│ 結了幾次婚的,假結婚? │
│原 告 父:不要啦,我跟你說啦,你聽我的話,惦惦啦,你反應就好了。 │
│被 告:你最好是這有錄下來,這錄下來喔。 │
│阮 青 泉:沒關係,我也要錄啊,她錄,我會錄啊。 │
│原 告:我說不曉得,我說不曉得喔,我並沒有講說有喔。 │




│被 告:錄下來喔、錄下來喔。 │
│原 告:不要對號入座啦。 │
│被 告:你剛也是對號入座呀。 │
│原 告:我什麼時候對號入座?你對著我飆幾字經,就連我媽也都罵進去,你好意思講,│
│ 你要不要你媽也被人家罵,你女兒也被人家罵。 │
│原 告 父:我跟你說,你跟我反應這樣就好了嘛。 │
│1 分59秒,本段檔案結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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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