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354號
TPDV,108,訴,4354,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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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354號
原   告 吳潔恩
訴訟代理人 洪明河
被   告 亞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永茂


      陳瑪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7 條定有明文。本件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主管機關為新北 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是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 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 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 ,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 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 及 第32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民國97年9 月15 日遭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迄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章程亦未 就清算人為規定等情,有經濟部108 年9 月25日經授商字第 10801133990 號函所附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清算人查詢 、被告章程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23 頁、第29-36 頁) ,應以全體董事為法定清算人代表被告。而被告經廢止時, 董事為唐程花程永茂陳瑪莉(見本院卷第23頁),又唐 程花已死亡,有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見本院個人 資料卷),是本件應由程永茂陳瑪莉以法定清算人身分為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伊於84年5 月間以訴外人吳約翰所有如附表不動 產欄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內容為如附表 抵押權設定內容欄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



)予被告,用以擔保伊與被告間因經銷交易往來所生債務。 惟被告自92年11月間即停止營業,嗣於97年9 月15日業經廢 止登記在案,又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已屆滿,兩造間於系爭 抵押權存續期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爰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 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於84年5 月18日以系爭不動產設定系爭抵押權予 被告,有系爭不動產之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3-15頁),堪信為真。
四、按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中已明定存續期限,則此項時點 屆至時,最高限額抵押權自歸於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確 定後,若無擔保債權之存在,基於該確定後抵押權之從屬性 ,該抵押權應歸於消滅。次按抵押權之性質,係從屬於所擔 保之債權而存在。「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 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民法第307 條)。債務人自非 不得本於債之關係請求抵押權人塗銷供債權擔保之抵押權設 定登記(最高法院77年度第6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查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限已於86年3 月22日屆滿,有前揭 系爭不動產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證,而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同條第1 項規 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兩造於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並 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乙節為真。系爭抵押權既無作為擔 保標的之債權存在,該抵押權應自存續期間屆滿時起消滅。 原告既為系爭抵押權之債務人,揆諸前揭實務見解,自得本 於債之關係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 經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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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抵押權設定內容 │
├──────────────────┼───────────────────┤
│土地 │權利種類:抵押權 │
├────┬─────────────┤登記日期:84年5 月18日 │
│土地座落│新北世新店區蘭溪段623地號 │登記字號:新登字第157820號 │
├────┼─────────────┤權利人:亞商股份有限公司
│權利範圍│490/10000 │債權額比例:全部 │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200 萬元 │
│建物 │存續期間:自84年3 月23日至86年3 月22日│
├────┬─────────────┤ │
│建號 │新北世新店區蘭溪段263建號 │ │
├────┼─────────────┤ │
│門牌號碼│新北市新店區花園十路一段 │ │
│ │9之203號2樓 │ │
├────┼─────────────┤ │
│權利範圍│全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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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