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251號
TPDV,108,訴,4251,2019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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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51號
原   告 林秀緞 

訴訟代理人 楊明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展禮儀有限公司陳志全陳思翰楊凱宇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陳志全陳思翰楊凱宇之住居所地址或其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 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 項第1款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4人之地址均為臺北市○○區 ○○街000號1樓,惟本院前依起訴狀所載被告地址送達起訴 狀繕本結果,均因遷移不明而遭退回,是本件起訴程式有所 欠缺,依前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 開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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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展禮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