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224號
TPDV,108,訴,4224,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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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24號
原   告 張嘉祥 

訴訟代理人 曾沛筑律師
原   告 張士賢 

      張仕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嘉祥 

被   告 張銘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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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