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7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李萬明律師
李國定
詹智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金泉、范姜群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 ,因被告范姜群毅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原 告乃預納新臺幣(下同)1330元之提解費用,惟被告嗣後具 狀表示不願提解到庭,故本院已無需向監所借提被告范姜群 毅,原告即無庸繳納1330元之提解費用,原告所繳納之前述 費用顯已無必要而屬溢繳,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予以返還。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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