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723號
TPDV,108,訴,2723,201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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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23號
原 告 黃麗華
訴訟代理人 胡大中律師
被 告 高再添(死亡)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唐子堯律師
李思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被告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 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 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業已死亡,且被告之繼承人高偉竣為未成年而無 訴訟能力,現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處理高偉竣之監護人相關 事宜,有被告訴訟代理人之陳報狀、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參 (見卷第91、99頁),是應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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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