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93號
上 訴 人 林育嶙
陳昭蓉
被 上訴人 陳俊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593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