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593號
TPDV,108,訴,2593,2019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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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93號
上 訴 人 林育嶙 
      陳昭蓉 


被 上訴人 陳俊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593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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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