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987號
TPDV,108,訴,1987,2019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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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鐘張月女
      鐘依如 
      鐘秀娥 

      鐘國樑 
      鐘千祥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鐘淑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1月
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
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之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其訴訟
標的請求權係為詐害債權之撤銷權。又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
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
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
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被上訴人於
原審起訴主張請求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770,083 元,而其
欲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之價額則至少為3,
466,980 元【計算式:附表所示之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
均為990 元,990 元3880平方公尺2 +990 元364 平方公
尺+990 元907 平方公尺+990 元291 平方公尺=3,466,98
0 元】,揆諸上開說明,應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
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0,083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應補正
上訴理由,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附表:
┌──┬────┬───────────────┬─────┬─────────┐
│編號│財產種類│內容             │權利範圍 │面積(平方公尺) │
├──┼────┼───────────────┼─────┼─────────┤
│ 1 │土地  │新北市坪林區九芎林段九芎林小段│ 1/2   │  3,880     │
│  │    │24地號            │     │         │
├──┼────┼───────────────┼─────┼─────────┤
│ 2 │土地  │新北市坪林區九芎林段九芎林小段│ 全部  │  364      │
│  │    │24-3地號           │     │         │
├──┼────┼───────────────┼─────┼─────────┤
│ 3 │土地  │新北市坪林區九芎林段九芎林小段│ 全部  │  907      │
│  │    │26地號            │     │         │
├──┼────┼───────────────┼─────┼─────────┤
│ 4 │土地  │新北市坪林區九芎林段九芎林小段│ 全部  │  291      │
│  │    │70-4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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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