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4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承穎
被 告 鄺婉湘(即黃啟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
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1,872 元,及自民國94年6月11日 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6,919 元,及自民國94年4月1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587元,及自民國94年4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 計算之利息。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黃啟亮簽訂之 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系爭信用貸款契約)第1 7條(見本院卷第13頁)、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下稱系爭 信用卡契約)第26條(見本院卷第31頁)、信用卡簡易通信 貸款約定書(下稱系爭通信貸款契約)第4條第3項(見本院 卷第37頁)均約定,因上開契約涉訟時,以本院為管轄第一 審法院,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之被繼承人黃啟亮前於民國91年10月21日與原告簽訂系 爭信用貸款契約,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帳號︰0006351030 160566),約定系爭貸款之利息計算,依週年利率18.25%按
日計息,依約黃啟亮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 度之現金,惟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繳納每月應償還之金額, 如未依約繳款,應依系爭信用貸款契約第8條約定給付按週 年利率20%計算之延滯利息,另104年9月1日以後之利息,因 銀行法第47之1條規定之施行而改按週年利率15%計算。詎黃 啟亮自94年5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是依系爭信 用貸款約定第9條約定,黃啟亮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迄今尚有本金新臺幣(下同)141,872元及利息 未清償。
㈡黃啟亮於89年1月31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黃啟亮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 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又循環信用利 息之計算方式,依系爭信用卡約定第16條約定,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按週年 利率20%計算至清償日止,另104年9月1日以後之利息,因銀 行法第47之1條規定之施行而改按週年利率15%計算。詎黃啟 亮自94年3月3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系爭信用卡契約第24 條約定,黃啟亮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 尚有本金226,919元及利息未清償。
㈡黃啟亮於91年11月19日與原告簽訂系爭通信貸款契約,向原 告申請信用貸款,核發額度為150,000元,約定借款利率依 週年利率18%計算,並應於每月繳款期限前繳最低應繳金額 。詎黃啟亮貸款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最後一次應繳款 日94年3月31日未繳納,是依系爭通信貸款契約第1條約定, 黃啟亮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本金 40,587元及利息未清償。
㈣嗣黃啟亮已於96年4月24日死亡,被告為黃啟亮之繼承人, 自應承受黃啟亮之權利義務,就上開債務負清償責任,爰依 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2、3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 信用貸款約定、YouBe 申請書、催收帳卡查詢、交易紀錄查 詢、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資料、信用卡帳務查詢、 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應行注意事項、帳務值查詢、 本院105年3月17日北院木家家105科繼字第481號函、繼承系 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53頁),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及繼 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3項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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