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770號
TPDV,108,聲,770,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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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李連倉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721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721 號債務 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之原告蔡辰威之債權人,為瞭解上開案件 進行情形,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憑證影 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721 號卷 宗查核結果,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 關係。則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 第721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卷宗,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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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