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762號
TPDV,108,聲,762,2019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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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興榮 
代 理 人 吳志光律師
代 理 人 李俊瑩律師
相 對 人 衛佳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事 實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 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 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 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 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 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 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 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 第442 號裁判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非本件執行名義之債務人,且聲請人 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免因本件強制執行事件(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助字第3641號)持續進行,致聲請 人受有不可回復之損害,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鈞院於所提 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
三、經查:
⒈聲請人於108年11月14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 院)聲請停止該院108年度司執助字第3641號強制執行事件 (下稱桃園地院執行事件)。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經該院 以108年度聲字第260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且聲請人前以提 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向本院聲請停止本院108年度司執 字第102978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本院執行事件),並經本 院108年聲字第692號裁定命供擔保後,停止執行。 ⒉經查該院執行事件係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本院囑託 該院執行扣押聲請人位在該院轄區之財產,嗣已撤回對該院 囑託執行事件,此有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 請停止之執行事件既已撤回,自無停止執行之實益,核無權 利保護必要,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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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