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753號
TPDV,108,聲,753,2019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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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賴瑞祝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8 年訴字1281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委任律師都當庭才給答辯繕本,及當庭 聲請證人,原告對於判決不服,經調閱筆錄,諸多與事實不 符,也沒紀錄審判長問原告母親回答的內容,原告要看繕本 ,又要回話,根本無法一心多用,後來補充證據也未被重視 ,爰聲請交付民國108 年10月14日、108 年11月18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或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 聲請即難謂與上開規定相符,法院得不予許可。又按法院得 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 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民事訴訟法第213 條之1 前段定有明 文,明揭法庭錄音之目的在輔助製作筆錄,以提升筆錄製作 之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訴訟當事人如爭執筆錄記 載與法庭實際進行情形不符,應具體指明相異之處,聲請法 院核對法庭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為救濟。三、查聲請意旨係對於判決不服,並認筆錄記載與事實不符而有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惟聲請人未具體敘明筆錄有 何未完整正確記載之處,必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始 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又聲請人閱卷後如認 筆錄記載與法庭實際進行情形不符,亦應具體指明法院筆錄 不符之處,聲請法院核對法庭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 為救濟,本院審酌法庭錄音光碟之內容涉及他人個資,交付 法庭錄音屬公務機關對於保有個人資料之利用,依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16條規定,應於執行法定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 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本件聲請尚難認已敘明有何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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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