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715號
TPDV,108,聲,715,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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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15號
聲 請 人 廖亭如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7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第90條之3 分別定有 明文。而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係規 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971 號事件中 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因到庭所為陳述未完整記載於開庭筆錄 內容內,且陳述與筆錄不符,為確認開庭內容及核對更正筆 錄之必要,為此聲請交付歷次準備程序期日及言詞辯論期日 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971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固 堪認其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於聲請狀中 僅泛稱因筆錄未完整記載陳述或陳述與筆錄不符,為確認開 庭內容及核對更正筆錄之必要等語,然按筆錄乃記載當事人 所為重要聲明或陳述之要旨,本非一字不漏而為記載,聲請 人既未具體指明法院筆錄有何未完整正確記載之處,須藉由 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本院無從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 許可與否之決定。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 ,尚難准許。又聲請人若日後確有符合前開規定之因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事由時,自得敘明具體理由另為主 張,併此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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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