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8年度,35號
TPDV,108,破,35,2019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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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以敦律師即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林俊儀律師即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余景生會計師即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於知慶律師
      吳凱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另債務人聲請宣告 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破產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尚有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 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事項,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件:
一、聲請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 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 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 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
二、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之姓名(如為法人 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聯絡方式(包含聯絡電話及 聯絡地址)、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債權 金額、有無擔保、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 義。債權人如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敘明執行案號及執 行程序進行情形),並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 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三、聲請人有無積欠稅務機關各項稅費未繳,如有,請提出相關 資料以資證明。
四、聲請人有無積欠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 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五、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 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 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 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六、公司最近一年損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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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陳以敦律師即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俊儀律師即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