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王明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王黃東香之不動產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興家之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須註記)。
二、被繼承人吳秀英之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須註記)。
三、被繼承人吳國雄之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須註記)。
四、被繼承人林黃金蓮之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須註記)。
五、被繼承人林朝洋之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須註記)。
六、被繼承人黃秋金之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須註記)。
七、吳正寬、吳美智、吳淑敏、林邱梅、林森山、林婉如、林詩
濃、林良牧、林世謙、林春惠、林芬惠、林貞惠之最新戶籍
謄本。
八、被繼承人黃漢水之最新繼承人名冊(須註記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