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8年度,487號
TPDV,108,消債補,487,2019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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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葉從龍 

代 理 人 黃志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6年10月3日起至108年10月3日止(聲 請前 2年之間)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 、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 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 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又 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 ;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 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房屋租金、交通 、水電瓦斯費、電話費、生活雜支)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 資料、收據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等證明文件。並應說明入 不敷出時,由何人資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四、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 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 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 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陳明住居所地之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4 樓為何人所有,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建物謄本、所有權 狀)。
六、聲請人應說明現實際居住所在地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七、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 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 於協商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 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九、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 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 證明。
十、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十一、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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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