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劉建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新召開新任董事會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財團法人宗教世界雜誌社之捐助章程、主管機關設立許可文件、法院登記證書、董事名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為財團法人宗教世界雜誌社重新召開 董事會及修訂組織章程,有主文所示之法定程式欠缺,揆諸 首揭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