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8年度,359號
TPDV,108,法,359,2019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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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陳隆志財團法人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 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之 董事長,因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8 年11月11日經第8 屆第4 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為如本裁定附件修正條文對 照表所示,爰依法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核,財團法人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會決議變更財團 法人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 條至第13條、第15 條、第16條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並經其主管機關教育部許可變更等情,有財團法人台灣新世 紀文教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108 年11月11日第8 屆第4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如附件所示之財團法人台灣新世紀文教 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含修正說明)、修正後捐 助章程及教育部108 年11月18日臺教社㈢字第1080168044號 函等件附卷可稽,且上開條文修訂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精神、 設立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 無抵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 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第1 條、第4 條、第17 條、第18條部分,其中第1 條僅係因財團法人法立法與部分 法規命令已廢棄而更改法源所為修正;第4 條僅為主事務所 地址之變更;第17條、第18條則係將章程之修訂及施行時間 予以載明,各該修正均非財團法人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 備或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所為之必要處分,揆諸首揭 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 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 織裁定之必要。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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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