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91號
TPDV,108,建,91,2019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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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1號
原   告 橄欖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云 
被   告 臺灣金融聯合都市更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旺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30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臺灣金融聯合都市更新服務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2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金融聯合都市更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C棟4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及設址之記載 ,應為「臺灣金融聯合都市更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設「 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C 棟4 樓」,惟於判決原 、正本中均誤載為「臺灣金融聯合都市更新服務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2 樓」,而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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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金融聯合都市更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金融聯合都市更新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橄欖樹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