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海悅觀海城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秀慧
被 上訴人 好澄外牆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154 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7,636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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