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家雄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進富、李振宏間,因本院
108年度建字第104號請求返還工程保固本票等事件民國108 年11
月14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萬5,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等規定,本
件上訴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萬7,58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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