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家非調字第525號
受 罰 人 洪玉娟
代 理 人 廖威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受罰人與相對人李國俊等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洪玉娟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法官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於調解期日 到場;調解委員認有必要時,亦得報請法官行之。當事人無 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 千 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 之命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409條定有明文,並為 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給付扶養費事件之聲請人,經 通知於民國108 年10月22日到場進行調解程序,該通知已於 同年10月7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受罰人並無正當 理由,竟不到場,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