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收養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08年度,86號
TPDV,108,家調裁,86,201912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家調裁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辜郁婷 
相 對 人 倪衍進 

兼上一人
代 理 人 倪衍水 
相 對 人 倪秀順 
      倪顏月英
兼上一人
代 理 人 倪衍發 
相 對 人 倪秀禾 

      賴睿恩 
      林倪秀鶯

      倪衍誠 

      倪衍慶 

      倪衍鋌 

      倪秀惠 
      倪彩真 

      倪復興 

      倪淑華 

兼上一人
代 理 人 倪彩霞 

相 對 人 王鄭倪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確認聲請人之祖母辜張寶鳳與倪弟之收養關係存在。確認聲請人之祖母辜張寶鳳與倪高番婆之收養關係存在。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祖母辜張寶鳳於日據時代調查簿記



載原姓名「張氏寶鳳」,大正00年0月0日養子入戶於高魁戶 內為養女,從養父姓為「高氏寶鳳」,又於昭和00年0月0日 養子緣組入戶倪弟戶內為養女,從養父姓為「倪氏寶鳳」, 昭和00年0月0日與辜進添結婚,從夫姓為「辜氏寶鳳」。民 國35年初次設籍於辜屋戶內,申請書則記載為「養子婦」, 以生家姓氏申報姓名為「辜張寶鳳」,惟辜張寶鳳入戶倪弟 戶內為養女後,收養關係始終存在。因倪高番婆尚有遺產待 辦理繼承,系爭收養關係存在與否,與聲請人代位繼承相關 ,故本件有確認利益,爰請求確認聲請人之祖母與倪弟、倪 高番婆(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間之收養關係存在等語。二、相對人對聲請人之主張並不爭執,並同意法院逕行裁定。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 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 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 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 ,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屬不得處分之事項,兩造經本院 調解後,均合意聲請法院逕為裁定,有合意聲請書在卷可憑 ,爰適用上揭規定而為本件裁定。
四、經查:
(一)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 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 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為同法第1140條所明定。查聲請人 之父辜文夫於00年0月0日死亡,祖母辜張寶鳳於00年0月 0日死亡,相對人為倪弟、倪高番婆之繼承人之事實,有 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得代位繼承辜張寶 鳳之遺產,則聲請人就本件辜張寶鳳與倪弟、倪高番婆之 收養關係存否,亦即對養父母繼承權存在與否,有確認利 益無誤。
(二)台灣民間所謂媳婦仔即為童養媳之俗稱,係以將來擬婚配 養家特定或不特定男子為目的而成立之身分關係。又童養 媳本質上為收養,自始與養家成立收養關係,即以日後與 養家男子成婚為解除條件之收養。條件若成就,則收養之 效力即歸於消滅;條件若已確定不成就,收養之效力則繼 續存在,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可 資參照。查辜張寶鳳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記載原姓名「張 氏寶鳳」,大正00年0月0日養子緣祖入戶於高魁戶內為養 女,從養父姓為「高氏寶鳳」;又於昭和00年0月0日養子 緣組入戶倪弟戶內為養女,從養父姓為「倪氏寶鳳」,昭



和00年0月0日與辜進添結婚,從夫姓為「辜氏寶鳳」。民 國35年初次設籍於辜屋戶內,申請書則記載稱謂為「養子 婦」,惟以生家姓氏申報姓名為「辜張寶鳳」,且未申報 養父母姓名等情,有戶籍資料及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108年7月16日北市安戶登字第1086008113號函可稽。再查 ,相對人王鄭倪即倪弟、倪高番婆之女到庭陳稱:「我小 時的時候有跟她(辜張寶鳳)睡過同一張床...辜張寶 鳳當初是要當童養媳的,後來她有嫁出去」等語,有本院 108年12月3日程序筆錄在卷可徵。依此,辜張寶鳳於昭和 00年0月0日入倪弟戶內為養女,實為童養媳,昭和00年0 月0日與辜進添結婚,而未與倪家男子成婚,則收養之解 除條件未成就,自仍應與倪弟及妻倪高番婆之收養關係存 在。從而,聲請人主張其祖母辜張寶鳳與倪弟、倪高番婆 (即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間之收養關係存在,為相對人所 不爭執,且合於上揭規定,是本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