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調裁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顏麗美
顏麗貴
共同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林孝璋律師
相 對 人 顏麗香
顏琮軒
顏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訴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顏家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如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分歸兩造取得。
程序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各五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裁判要旨:
被繼承人顏家旺於民國105 年6 月2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 示之遺產,由長女顏麗華、次女顏麗美、三女顏麗香、四女 顏麗貴、長男顏琮軒等5 人繼承(因為顏家旺的配偶顏黃蘭 於96年3 月31日死亡,五女顏鈺枝拋棄繼承,所以顏麗華、 顏麗美、顏麗香、顏麗貴、顏琮軒等5 人之應繼分各為1/5 ),已經辦理繼承登記。因為這些遺產並沒有不能分割之情 形,雙方當事人也沒有不能分割之約定,但是至今仍無法達 成分割協議。所以顏麗美、顏麗貴訴請分割遺產,並經雙方 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裁定,按每人應繼分比例分配,在法律 上是有理由的,應該准許。
二、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 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 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 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 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 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 第33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就得處分之事項調解不成立,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平衡當事人之權益, 並審酌其主要意思及其他一切情形,就本案為適當之裁定 :(1)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2)當事人合意聲 請法院與不得處分之牽連、合併或附帶請求事項合併為裁
定。(3)當事人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而僅就其他 牽連、合併或附帶之請求事項有爭執,法院認有統合處理 之必要,徵詢兩造當事人同意。前項程序準用第33條第2 項、第3 項、第34條及第35條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6 條亦有明文。
(三)雙方當事人於108 年11月27日調解期日,都承認「顏家旺 於105 年6 月2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由顏麗 華、顏麗美、顏麗香、顏麗貴、顏琮軒等5 人繼承,應繼 分各為1/5 ,已經辦理繼承登記」這些事實,可是對於遺 產的分割方法還有爭執,無法成立調解,但是解決事件的 意思已甚接近,同意合意聲請由調解法官裁判。所以雙方 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是符合上開法律規定的。三、聲請人顏麗美、顏麗貴主張:被繼承人顏家旺於105 年6 月 2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由長女顏麗華、次女顏 麗美、三女顏麗香、四女顏麗貴、長男顏琮軒等5 人繼承( 因為顏家旺的配偶顏黃蘭於96年3 月31日死亡,五女顏鈺枝 拋棄繼承,所以顏麗華、顏麗美、顏麗香、顏麗貴、顏琮軒 等5 人之應繼分各為1/5 ),已經辦理繼承登記。因為這些 遺產並沒有不能分割之情形,雙方當事人也沒有不能分割之 約定,但是至今仍無法達成分割協議。所以顏麗美、顏麗貴 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裁判分割系爭遺產,聲明顏家旺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按雙方當事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四、相對人顏麗香、顏琮軒、顏麗華答辯:顏麗香、顏琮軒、顏 麗華都同意分割遺產,但是顏麗美、顏麗貴要求顏琮軒全額 負擔顏家旺的喪葬費用,沒有辦法達成協議,只好請法院以 裁判分割方式處理,合意聲請法院裁定按雙方當事人之應繼 分比例分割遺產。
五、法院的判斷依據:
(一)按關於繼承人分割遺產,應該依據下列民法規定: 1、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遺產繼承人,除配偶 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2、第1141條:(同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3、第1150條:(繼承費用之支付)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 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
付者,不在此限。
4、第1151條:(遺產之公同共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 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5、第1152條:(公同共有遺產之管理)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 ,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6、第1164條:(遺產分割自由原則)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 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二)所以「遺產的公同共有」是以「遺產的分割」為終局目的 ,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本件顏麗美、顏麗貴 以顏家旺繼承人的身分訴請分割遺產,以終止雙方當事人 間的公同共有關係,業據提出顏家旺、顏黃蘭的除戶戶籍 謄本、顏家旺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而且雙方當事人對於這些遺產並沒有約定不為分割,依 照物之使用目的也沒有不能分割的情形,因此在法律上是 有依據的。
(三)本院審酌顏家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性質可分,應按 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比例分配;並參酌各遺產標的性質, 雙方當事人提出的分割方案,爰酌定分割方法如附表所示 :
1、附表編號1 、4 、7 、8 、12、13、14、15、19、20、21 、37、38、40、44、45、46、48等共計18筆土地,與編號 51、52、53、54、55等五間房子,因價值不一,鑑定價格 曠日廢時,為避免分配予特定繼承人找補金額計算複雜, 反而造成雙方當事人的齟齬,本院認為應予變價分割,所 得款項扣除民法第1150條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 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規定之費用(即備註欄一顏麗 美代墊款、備註欄二顏琮軒代墊款)後,由雙方當事人按 每人應繼分比例各五分之一分配取得。
2、附表編號2 、3 、6 、9 、10、11、16、17、18、22、23 、24、25、26、27、28、29、30、31、32、33、34、35、 36、39、41、42、43、47、49、50等共計31筆土地,為公 共設施保留地,性質上不適合變價分割,因此應由雙方當 事人按每人應繼分比例各五分之一,分割為分別共有。 3、編號57之存款,編號58、63等二筆股票,與編號59、60、6 1等三筆徵收補償金,本院認應由雙方當事人按每人應繼 分比例各五分之一,原物分配取得。
4、編號62的土地租賃權,價值不易特定,本院認應由雙方當 事人按每人應繼分比例各五分之一,分割為分別共有。 5、編號64、65、66等三筆款項,本院認應由雙方當事人按每 人應繼分比例各五分之一分配取得。
(四)末按分割遺產之訴,為必要共同訴訟,雙方當事人本可互 換地位,且遺產分割之後雙方當事人均蒙其利,所以法院 認為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負 擔(即各1/5 ),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36 條、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 素 芳
附 表 : 被 繼 承 人 顏 家 旺 之 遺 產 及 分 割 方 法 編號 遺 產 分割方法 1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21 )。 一、編號1 、4 、7 、8 、 12、13、 14、15、 19、20、 21、37、 38、40、 44、45、 46、48等共計18筆土地,與編號51、 52、53、 54、55等五間房子,應予變價分割,所得款項扣除備註欄一顏麗美代墊款及備註欄二顏琮軒代墊款後,由雙方當事人按每人應繼分比例各五分之一分配取得。 二、編號2 、3 、6 、9 、 10、11、 16、17、 18、22、 23、24、 25、26、 27、28、 29、30、 31、32、 33、34、 35、36、 39、41、 42、43、 47、49、50等共計31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由雙方當事人按每人應繼分比例各五分之一,分割為分別共有。 三、編號57之存款,編號58、63等二筆股票,與編號59、60、61等三筆徵收補償金,由雙方當事人按每人應繼分比例各五分之一分配取得。 四、編號62的土地租賃權,應由雙方當事人按每人應繼分比例各五分之一,分割為分別共有。 五、編號 64、65、66等三筆款項,由雙方當事人按每人應繼分比例各五分之一分配取得。 2 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面積:10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16 )。 3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5 / 30 )。 4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0,5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16 )。 6 台北市○○區○○段○○段000 ○0 地號土地(面積:555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16 )。 7 台北市○○區○○段○○段000 ○0 地號土地(面積: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16 )。 8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16 )。 9 台北市○○區○○段○○段000 ○0 地號土地(面積:4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16 )。 10 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面積:5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3 )。 11 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面積: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16 )。 12 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面積: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16 )。 13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16 )。 14 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面積:2,533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64 )。 15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383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64 )。 16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388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42 )。 17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8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3 )。 18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19 )。 19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17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42 )。 20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42 )。 21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42 )。 22 台北市○○區○○段○○段000 ○0 地號土地(面積:3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42 )。 23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908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42 )。 24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302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32 )。 25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288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32 )。 26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647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5313 / 171108 )。 27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7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083 / 8946 )。 28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3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12 )。 29 台北市○○區○○段○○段000 ○0 地號土地(面積: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12 )。 30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12 )。 31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475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5670 / 113904 )。 32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63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382 / 40000 )。 33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128 )。 34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56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16 )。 35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7 )。 36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7 )。 37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7 )。 38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7 )。 39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7 )。 40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1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2 / 15 )。 41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615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16 )。 42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08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7 )。 43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260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7 )。 44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270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7 / 84 )。 45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47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5 )。 46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47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0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7 )。 48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5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7 )。 49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6 )。 50 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 / 6 )。 51 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52 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53 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地下樓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54 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2 樓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55 台北市○○區○○街00號5 樓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57 台北富邦銀行存款:6,972 元及孳息。 58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89 股,及孳息現金股利1,200 元、股票股利208 股。 63 立建賓館股票:85股。 59 徵收補償費--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6 元。 60 徵收補償費--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205 元。 61 徵收補償費--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1 元。 62 台中市○○區○○段000 ○0 號土地租賃權。 64 顏琮軒依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重上字第945 號民事判決應給付顏家旺之款項:25,130,000元(已繳至本院民事執行處水股)。 65 本院108 年度存字第1504號提存金:1,076,548 元(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規定出售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所得之價金)。 66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退費:107,370 元。 備 註 一、顏麗美代墊款: (一)醫藥費及日常用品雜支費用:4,112,002 元。 (二)房屋稅金、管理費及水電瓦斯等費用:97,171元。 (三)辦理繼承登記相關費用:714,812 元。 (四)喪葬費用:1,386,390 元。 (五)祭祀費用:813,380 元。 (六)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2 樓之訴訟及執行費用:268,035 元。 (七)安葬費用:11,091,700元。 二、顏琮軒代墊款: (一)工程費分擔:72,440元。 (二)醫療雜支費用:2,823,3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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