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提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提抗字,108年度,3號
TPDV,108,家提抗,3,2019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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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提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甲  姓名年籍住所詳附表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提審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0月31日
所為108 年度家提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受安置人乙(姓名年籍住所詳附表 )之父,並未對受安置人乙施暴或有人身安全之威脅,臺北 市政府社會局(下稱社會局)處置不當,原審未予詳查,逕 予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實難甘服,為此提起本件抗告,求予 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經查,社會局於民國108 年9 月10日接獲通報,受安置人乙 未就學,而根據學校提供之記錄,受安置人乙於108年1月至 10月間應到145天卻曠課92天,因無法聯繫抗告人,經警政 協尋抗告人及受安置人乙,警政協尋到後通知社工,觀察受 安置人乙衣服很髒,身體有異味,且因為一直未穩定就學導 致受安置人乙發展遲緩,無法有正常人際互動,受安置人乙 之母親則居住於大陸地區,亦無其他親屬得替代照顧,佐以 抗告人迄今仍未提出可供受安置人乙正常照顧環境之相關證 明,足認抗告人對受安置人乙確有嚴重疏於照顧之情,社會 局以受安置人乙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之情形,非立即給予 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 險或有危險之虞為由,於108年10月29日予以緊急安置,處 置並無不當。從而,原審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抗 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
法 官 彭南元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附表:
抗 告 人 黃信樺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號4樓之9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逮捕拘禁
人即受安置
人乙 黃筱婷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 號4 樓之9 居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安置處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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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