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43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煌源
訴訟代理人 古文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玉文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8年10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2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
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