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8年度,43號
TPDV,108,國,43,2019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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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43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煌源 
訴訟代理人 古文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玉文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8年10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2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
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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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