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72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董秀容
相 對 人 陳雯珍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233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O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擔保金新臺幣陸佰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08年度全字第51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 提存新臺幣6,400,000元之中央登錄債券,並以本院108年度 存字第233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 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 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處分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 、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8年度存字第2338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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