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680號
TPDV,108,司聲,1680,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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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680號
聲 請 人 廖純慧 
相 對 人 何修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對相對人寄送終止租約通知函 ,惟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 出終止租約通知書、履約記事、民事裁定等件影本為證。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449號公示送達事 件卷宗審查結果,相對人之戶籍地址「臺北市○○區○○○ 路000號7樓之22」及租賃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 巷00號」分別自108年6月及9月起即係空屋而無人居住,有 和益金銀大樓管理委員會108年10月23日108友字第013號函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108年10月21日北市警中 正二分刑字第1083026880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 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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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