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160號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啓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張啓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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