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22076號
TPDV,108,司票,22076,2019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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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076號
聲 請 人 江巧伶 
相 對 人 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相對人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非發票人,聲 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聲請應予駁回。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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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