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076號
聲 請 人 江巧伶
相 對 人 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相對人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非發票人,聲 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聲請應予駁回。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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