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22076號
TPDV,108,司票,22076,201912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076號
聲 請 人 江巧伶 
相 對 人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祐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2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約定自到期日起按年息5%計 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 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
│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22076號 │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及 │編號 │
│ │ │(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
├──┼──────┼─────┼───────┼─────┤
│001 │ │200萬元 │ │麗107A185 │




├──┤107年9月26日├─────┤108年12月13日 ├─────┤
│002 │ │200萬元 │ │麗107A186 │
└──┴──────┴─────┴───────┴─────┘

1/1頁


參考資料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