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21181號
TPDV,108,司票,21181,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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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1181號
聲 請 人 張宗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
  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
  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
  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
  示日起算,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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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