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89年度,261號
TNDM,89,自,261,200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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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六一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瀆職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此 之被害人係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言,合先敘明。三、依本件自訴人所自訴被告以台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刑事組組長身分誣指自訴人侵 佔朋友王永源之機車而移送偵辦之事實,應係指被告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誣告 罪而涉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然其所指被告直接侵害者係國家法益, 自訴人並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即不得提起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淑 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董 挹 棻
中 華 民 國 八十 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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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