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8年度,137號
TPDV,108,司執消債更,137,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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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穆英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0000000000
代 理 人 劉啟鵬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 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 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任職於全緯通訊行,擔任之店員 工作,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有全緯通訊行之 薪資給付明細在卷足憑。又其名下除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公司)保單預估解約金8,70 7.04美元、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公司)保 單預估解約金9,304美元及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份新台幣(下同)1,800元外,無其他財產,有三商美邦人 壽公司108年9月20日(108)三法字第01130號函、中國人壽 公司108年10月4日中壽保規字第1080003508號函、106年與1



07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稽。其所提如 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 定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1 1,000元,合計共清償6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792,000元, 清償成數21.88%(計算式:11,000×72=792,000;792,000÷3 ,619,170=21.88%),並於每期當月15日或之前付款予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 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 行辦理付款。
三、次查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經轉知兩位債權人,其中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不符消 債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之可決條件,惟經本院審酌債務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 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792,000元,高於 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後可 處分所得102,312元【計算式:(24,000-19,737)×24=102, 312】;另其名下之保單預估解約金共計551,317.9元【計算 式:(8,707.04美元+9,304美元)×30.61(108年11月14日 即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日之台灣銀行美金買入匯率)=551,3 17.9】及股份價值1,800元,共計約553,118元,堪認本件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現居住於臺北市萬華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 月必要支出19,737元(其中包含膳食費8,000元、日常生活 費用1,000元、水電瓦斯管理費2,450元、手機費800元、國 民年金987元、姐姐扶養費5,000元)。其所列個人支出加計 扶養費低於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第3項及第4項所計算之標準(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 16,580元之1.2倍數額即19,896元),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 。
(三)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清償成數過低、部分項 目支出過高云云,惟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 案之唯一標準,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 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債 務人每月收入約為24,000元,扣除必要支出19,737元,每月 餘額為4,263元,加計財產價值553,118元分72期攤還,債務 人提出11,000元用以清償債務,已逾每月餘額之九成(計算 式:4,263元×0.9+553,118元×0.9÷72=10,750.67元),債務 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已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之1之規定,足認



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又消債條例之訂定,係為使不幸陷於經 濟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且本件債務人名下 並無有價值之財產,倘遽予轉入清算程序,對各債權人實為 不利。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單位:新臺幣元 1、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11,000元,共清償72期,合計6年。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欄清償分配表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3,619,170元;本金:1,335,990元。 3、清償總金額:792,000元。 4、總清償比例:21.88﹪;本金清償比例:59.28%。 5、清償方式: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貳、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82,361 96.22% 10,584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6,809 3.78% 416 合計 3,619,170 100% 11,000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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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商美邦人壽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人壽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