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8年度,130號
TPDV,108,司執消債更,130,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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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0號
聲請人即債 林金來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務人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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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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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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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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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康春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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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 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陳稱自108年10月起於指南客運 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駕駛員,每月應領薪資新臺幣(下同)6萬7 958元,10月實領薪資5萬2697元,另有新光人壽保單3張, 解約金價值分別約1萬8415元、1871元、0元;名下土地有新 北市新北市石碇區崩山段磨石坑小段206號(土地)、192號( 田賦)、206-1號(田賦)、208號(田賦)、209號(田賦)、209- 2號(田賦)、209-5號(田賦)、219號(田賦)、219-2號(田賦) 、285-12號(田賦)、303號(田賦)、404號(田賦);坪林區坑 子口段樹梅嶺小段56-1號(田賦)、77-7號(田賦)、81-26號( 田賦)、82-12號(田賦)、83-8號(田賦)、83-11號(田賦)、8 4-4號(田賦),財產總額約35萬3568元;西元2003年出廠之 國瑞汽車1輛,此外無其他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遠雄 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函、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等,及債務人108年12月3 日陳報狀、薪資明細等在卷足憑。又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 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15 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1個月為1期,第1期清償8199元;第2期 至第72期清償8198元,合計共清償6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5 9萬0257元,清償成數100%【計算式:8,199+8,198X71=590, 257】,並於每期當月15日或之前付款予債權金融機構。三、次查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經轉知各債權人,不符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之可決條件,惟經本院審酌債 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 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59萬0257元,債權 人已全額受償,且金額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扣除 必要生活費用後可處分所得1萬3752元【計算式:573X24】; 其名下財產價值合計僅37萬3854元【計算式:18,415+1,871+ 353,568】,堪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 額。
(二)債務人現與其母及未成年子同住於其兄位於台北市文山區之 房屋,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4萬3792元, 扣除其母扶養費4000元與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1萬9896元後 ,個人每月消費性生活費用為1萬9896元,合於法律規定。(三)債務人之子,仍在學中,名下無財產及所得,應有扶養必要,債務人與配偶離婚後約定由債務人監護;債務人之母名下僅有於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額價值3490元、遠雄人壽保單1張,解約金價值約1720元;新光人壽保單2張,解約金價值分別約1萬9500元、0元;每月領有之老人年金3707元後,尚需1萬6189元之生活必要費用,由扶養義務人3人平均分擔4000元,合於法定必要生活費用標準。




(四)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理由略以:還款金額過低、應縮短 還款年限等語。惟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 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數額、年限以為 論據,查債務人於107年收入合計為40萬5179元,平均每月 薪資3萬3765元【計算式:405,179/12=33,764.9,元以下四 捨五入,下同】,其願轉換工作至每月薪資6萬7958元以提 高收入,應有還款誠意;再查其提出之薪資明細所載當月實 領薪資5萬2697元,考量其不間斷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以實領薪資計算,扣除必要支出4萬3792元後,提出1個月為 1期,第1期清償8199元;第2期至第72期清償8198元,全額清 償之更生方案,已將每月餘額8905元提出逾十分之九之8198 元清償【計算式:8,198/8,905=0.92】,且所列支出亦符合 法定標準,應得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之訂定,係為使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 甦之機會,且本件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低於更生方案清償總 額,土地多為田賦,亦屬難以變價之標的,倘遽予轉入清算 程序,對各債權人實為不利。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附表一:更生方案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0號債務人:林金來
壹、更生方案內容單位:新臺幣元 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個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共清償72期,合計六年: (1)第1期清償8,199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欄清償分配表每期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 (2)第2期至第72期,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8,198元,共計71期,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欄清償分配表每期可分配金額(2)欄位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590,257元。 3、清償總金額:590,257元。 4、總清償比例:100﹪。 5、清償金額(1):8,199元,清償比例(1):1%。 清償金額(2):582,058元,清償比例(2):99%。 6、清償方式: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貳、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2)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406 #395 #395 2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05,293 #4,241 4,240 3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87,267 #1,212 #1,212 4 康春美 163,141 2,266 #2,266 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150 85 85 合計 590,257 8,199 8,198 參、計算說明:每階段可分配金額=債權表之債權比率×每期清償金額(以小數點後相對較大者進位,進位標示為#)。債權人受償金額如尚未屆72期即已全額受償,則不得再受分配,所餘數額應按債權表之債權比率再分配予尚未全額受償之債權人。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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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