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08年度,188號
TPDV,108,司全聲,188,2019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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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全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秦玉獅(原名:秦中衛)

代 理 人 顏嬋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晨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
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相對人死亡者,已 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係屬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梁晨起訴,然相對人已於民國107 年2月14日死亡,此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 卷可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 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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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